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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2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3
下午二时三十分开始会议
 
4
出席者:
 
5
总督奕信爵士, K.C.M.G(主席)
 
6
布政司霍德爵士议员, K.B.E., L.V.O., J.P.
 
7
财政司翟克诚爵士议员, K.B.E., J.P
 
8
律政司马富善议员, C.M.G., J.P.
 
9
政务司廖本怀议员, C.B.E., J.P.
 
10
张鉴泉议员, O.B.E., J.P.
 
11
张人龙议员, O.B.E., J.P.
 
12
谭惠珠议员, C.B.E., J.P.
 
13
叶文庆议员, O.B.E., J.P.
 
14
陈英麟议员, O.B.E., J.P.
 
15
范徐丽泰议员, O.B.E., J.P.
 
16
潘永祥议员, O.B.E., J.P.
 
17
郑汉钧议员, J.P.
 
18
何世柱议员, M.B.E., J.P.
 
19
李国宝议员, J.P.
 
20
倪少杰议员, O.B.E., J.P.
 
21
彭震海议员, M.B.E.
 
22
潘志辉议员, J.P.
 
23
潘宗光议员, J.P.
 
24
司徒华议员
 
25
戴展华议员, J.P.
 
26
谭王鸣议员, J.P.
 
27
谢志伟议员, O.B.E., J.P.
 
28
黄宏发议员, J.P.
 
29
刘皇发议员, M.B.E., J.P.
 
30
教育统筹司布立之议员, O.B.E., J.P.
 
31
运输司梁文建议员, J.P.
 
32
何承天议员, J.P.
 
33
保安司班乃信议员, C.B.E., J.P.
 
34
行政司曹广荣议员, C.B.E., C.P.M., J.P.
 
35
生福利司周德熙议员, J.P.
 
36
夏佳理议员, J.P.
 
37
鲍磊议员, O.B.E.
 
38
郑明训议员
 
39
郑德健议员, J.P.
 
40
张子江议员, J.P.
 
41
周美德议员
 
42
方黄吉雯议员, J.P.
 
43
林贝聿嘉议员, M.B.E., J.P.
 
44
林伟强议员, J.P.
 
45
刘健仪议员
 
46
刘华森议员, J.P.
 
47
梁智鸿议员
 
48
梁炜彤议员, J.P.
 
49
麦理觉议员, O.B.E., I.S.O., J.P.
 
50
薛浩然议员
 
51
苏周艳屏议员, J.P.
 
52
田北俊议员, J.P.
 
53
杜叶锡恩议员, C.B.E.
 
54
黄匡源议员, J.P.
 
55
地政工务司郭伟阶议员, O.B.E., J.P.
 
56
缺席者:
 
57
李鹏飞议员, C.B.E., J.P.
 
58
周梁淑怡议员, O.B.E., J.P.
 
59
锺沛林议员, J.P.
 
60
许贤发议员, O.B.E., J.P.
 
61
李柱铭议员, Q.C., J.P.
 
62
谭耀宗议员
 
63
列席者:
 
64
立法局秘书罗锦生先生
 
65
主席发表通告
 
66
主席致辞的译文:
 
67
各位议员,由本局上次开会至今这段期间,我们看到远方发生了悲剧事件。
 
68
虽然这些事件发生在千里之外,但却紧扣我们的心弦,这不仅因为电视即时播映有关情况,更因为香港本身、香港市民,以至香港前途,都与中国息息相关。
 
69
我们无一不受上述事件所影响。
 
70
现在正是时候,让我们衡量一下这些事件,以及评估这些事件对本港社会所造成的影响。
 
71
现在是时候,让我们正视这些事件带来的种种问题,以及为将来作出正确的结论。
 
72
北京和中国其他地方最近发生的悲剧事件,动摇了市民对香港的信心。
 
73
这是自然不过的发展。
 
74
但这些事件亦使本港社会产生一种强烈的团结意识。
 
75
从两局议员就本港将来政制发展的模式和步伐已达成共识这点,可见一斑。
 
76
倘若两局议员所达致的立场,获得本港各政治团体接纳,我们便可以达致多年来争取的目标 - 政治发展取得广泛的共识,代替近年来意见分歧的局面。
 
77
这会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发展。
 
78
政府在计划本港未来数年的政制发展时,当然乐于反映市民拟加快发展步伐的期望。
 
79
此外,我们亦会得到香港全体市民的共识,这是基本法起草委员一直希望能够见到的,以便协助他们进行这项重要的工作。
 
80
这个逐渐达致的共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大家都希望能够制订一项人权法案或类似法例,以便保障现时所享有的各种自由。
 
81
当局现正积极研究所应采取的最佳方案。
 
82
我将会在十月的施政报告中,进一步谈及这点。
 
83
近期的事件亦使本港市民强烈希望在个人前途方面,能够获得更大的保障。
 
84
这是可以理解的。
 
85
市民更特别广泛要求,那些持有各种英国香港护照的人士,应该有权进入英国,或有权在英国居留。
 
86
正如本局各位议员所知,我已向英国首相和外相强烈提出这些意见。
 
87
我解释这样做对香港有莫大的好处,因为香港现时士气极需要鼓舞。
 
88
此外我又解释,根据我的判断,以及所有我曾经徵询意见的人的看法,热切希望运用这种权利的人数,远较可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数为少。
 
89
极大部分香港人都想留在香港。
 
90
我们的目标,是找出方法让那些留在香港的人,能够尽可能在个人前途方面,取得最大的保障。
 
91
各位已知道我们得到的答复是什么 - 英国方面的官员认为,在政治上,国会不可能为如此庞大数目的人,考虑提供入境权或居留权,但他们正急切地研究怎样令现行的措施更具灵活性。
 
92
我们仍不知道这次检讨的结果,但在未有结果之前,两局的首席议员邓莲如爵士和李鹏飞先生已飞往伦敦,继续争取英国当局慨允为全部英国护照持有人提供居留权,并对香港所有市民负上道义上的责任,以便万一香港出现最坏的情况时,港人可以得到保障。
 
93
他们的努力,当会得到我们大家的支持。
 
94
近期事件动摇了市民对有关香港前途安排的信心。
 
95
我们必须承认这一事实,同时我们亦要承认其他事实。
 
96
一九九七年将会是香港前途的转捩点,这是历史使然的。
 
97
我们的前途与中国息息相关。
 
98
联合声明始终是香港前途的最适当、而且是唯一实际的基石 - 香港将成为中国的一部分,但这部分却与中国其他地方不同,它可以继续拥有本身的种种自由、本身的生活方式,以及维持自由市场经济体系。
 
99
我们必须在联合声明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100
现时,有关基本法的工作已暂时停顿。
 
101
负责未来工作的人士,肯定了解到原定时间表近日被迫中断,因此应将谘询期间延长,并把颁布日期押后。
 
102
基本法的工作一旦恢复,其重要性始终如一:甚至可能比以前更为重要。
 
103
香港市民希望可以尽量仔细地研究草案的内容,确保所载的条文符合联合声明内规定,全面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及维护基本人权。
 
104
最近发生的事件,震撼全港。
 
105
不过,本港形势的发展,也有令人感到安慰的地方。
 
106
尽管本港社会备受冲击,但我们所有的制度和机构,仍稳如磐石。
 
107
虽然股市受到很大的打击,部分银行受到挤提的影响,但整个金融体系,包括股票市场、期货市场、银行系统和汇率,依然稳固。
 
108
我们见到成千上万的市民上街游行,表达本身的感受。
 
109
他们怀至诚,而且十分自重,没有任何不愉快事件发生。
 
110
不过,即使在香港这样秩序井然的社会,我们也可以看到一少撮人趁机试图生事,破坏公安。
 
111
在所有这些事件中,无论是平静的或较不平静的,我们均见到警方表现了坚毅的忍耐力、卓越的处理技巧,和崇高的专业精神。
 
112
皇家香港警察队实在值得我们引以为荣,而香港人所表现的理智态度,也值得我们自豪。
 
113
虽然近期的事件令人感到震惊,但现在也应该是继续向前迈进的时候了。
 
114
要恢复港人对香港前途的信心,我们期望中国和英国方面有所行动;不过,主要还是要靠我们自己。
 
115
香港以前曾经多次受到冲击,但每次都能够安然渡过难关。
 
116
我们必须再次转移注意力,致力建设香港:就是要维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不要做任何损及香港稳定的事情。
 
117
我们一方面不应忘记在中国发生的事件,另一方面亦要注意香港本身的前途。
 
118
我们有规模庞大而又影响深远的未来计划,以推展本港的社会活动,改善本港的环境,以及建立一个可让本港直至下一世纪仍能保持下去,且依然是欣欣向荣的经济体系。
 
119
政府将会致力进行这些计划。
 
120
我会在十月在本局就未来的主要施政措施提出建议。
 
121
自从本局上次开会以来,我们经历了一段困难的日子。
 
122
我们仍然处于困难的时刻。
 
123
现在我们必须团结一致,再次向世界显示香港可以战胜逆境,而这个杰出的地方,这个永远是极大部分香港人的家,会凭大家的努力生存下去,继续繁荣兴盛。
 
124
以我个人来说,我会全力以赴,务求达到这个目标。
 
125
相信本局全体议员,亦同样有这个共同一致的目标。
 
126
文件
 
127
议员致辞
 
128
白皮书:对抗污染莫迟疑书:
 
129
地政工务司致辞的译文:
 
130
主席先生,今天我谨将有关污染问题的白皮书提交本局省览。
 
131
这本白皮书是我们处理不同来源的废物、水质、空气及噪音等各类污染的首份综合目标声明书,它并且指出我们在执行、教育及策划方面的路向,是我们日后工作的蓝本。
 
132
我希望本局下月能对本白皮书进行积极的辩论。
 
133
主席先生,白皮书的建议,会令政府在未来10年内动用约200亿元(以一九八八年价格计算),主要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特别是建设新的污水收集系统。
 
134
此外,引致污染的个别厂商,亦须负担费用,因此,厂商在进行工业发展之前,应将有关费用列入经济可行性评估之内。
 
135
相信各位注意到,这是一份白皮书而不是绿皮书。
 
136
我们跳过绿皮书的阶段,是因为这项问题刻不容缓,急待解决。
 
137
尽管如此,我们仍非常欢迎社会人士提供意见,而我们亦会依照一般谘询程序,徵询工业界及两个市政局的意见。
 
138
各项问题的口头答复
 
139
区议会的谘询地位
 
140
一、林伟强议员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在一九九一年立法局选举取消选举团的区议会组别后,政府有何措施确保区议会的谘询地位及其意见受到重视?
 
141
政务司答复的译文:
 
142
主席先生,多年来, 19个区议会已发展成为本港代议政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143
区议会主要就有关地区的问题,有时亦会就涉及全港的问题,向政府提供宝贵的意见。
 
144
政府的政策,是在可行的情况下,尊重及听从区议会的意见,以及为区议会提供足够资源及行政上的支援,使其可以有效及快捷地发挥作用。
 
145
在一九九一年取消选举团内的区议会组别,是避免立法局内出现两个同时按地区划分的代表制度。
 
146
这个转变,绝对不影响区议会的谘询地位。
 
147
林伟强议员问:主席先生,鉴于在九一年立法局选举期内,只取消区议会组别,两个市政局的议席仍获得保留,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一)有什么计划在九一年后保持区议会与两个市政局和立法局之间的联系?
 
148
(二)既然区议会是代议政制中重要的一环,政府会否考虑扩大区议会的谘询范围,使其能就所有关乎地区政策事务及其他事宜提供意见,从而加强及巩固区议会的谘询地位?
 
149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保留两个市政局的安排,是使区议会能选出代表加入两个市政局及由后者选出两位议员加入立法局,以维持政府各层架构之间的联系。
 
150
至于问题第二部分,区议会的运作是由政务专员及政务总署紧密监察,以期进一步加强区议会的谘询功能。
 
151
在一九八八年的代议政制发展检讨中,公众人士一般都同意区议会应继续并加强其谘询功能。
 
152
政府的政策是继续致力提供必需的支持,协助区议会进一步发展其谘询功能。
 
153
麦理觉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道本局某些议员希望在一九九一年时,本局会有分别代表19区由民主选举选出的议员?
 
154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政府的意愿也是这样。
 
155
林贝聿嘉议员问:我想问的问题,刚才麦理觉议员已谈论一部分。
 
156
我想提出的一点是由选举团选出来的代表只有10位坐于立法局,但政府则划分区议会为19个。
 
157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将来由选区选出的代表将是 19位,而不是现在的10位?
 
158
我是就直选方面而言的。
 
159
主席(译文):林贝聿嘉议员的问题距离原有问题太远。
 
160
我认为另行提问会较好。
 
161
潘志辉议员问:答案第二段提及政府政策会在可行情况下尊重和听取区议会的意见。
 
162
究竟在过去两年内,有多少宗个案是可行而意见获得尊重和听取的?
 
163
同时,有多少宗是不可行的?
 
164
这些不可行的情况,政府是用什么准则□定的?
 
165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没有确实的数字来答复潘志辉议员的问题。
 
166
但一般而言,布政司已向政府各部门及决策科发出指示,要求它们在可行情况下,采纳区议会的意见。
 
167
若区议会的意见不被接纳,政府部门及决策科必须向区议会解释及建议其他可行方法。
 
168
我会尝试取得数字,以书面答复。
 
169
(附件I)。
 
170
黄宏发议员问:我想请教政务司,刚才他回答林伟强议员的问题时指出,两个市政局的间选上立法局是为了保持三层架构的联系,但两个市政局都是以地区划分的。
 
171
这会不会同他原本答案的论据有所分别,有所矛盾?
 
172
政务司答(译文):在我的答复中,我说过这个安排是要维持政府各层架构之间的联系。
 
173
我们有19个不同的区议会及两个代表地区利益的市政局,这就是它们的关系。
 
174
黄宏发议员问:道理推下去的话,政府在一九八八年白皮书中,应已想通了,但可惜没有写明,将来十个或多过十个的直选议席必定是单席选区而不是多席选区,因而才有重叠的出现,请问政务司是否已有这样的初稿?
 
175
政务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这个问题与林贝聿嘉议员的问题颇相似,我打算以后作答。
 
176
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
 
177
二、范徐丽泰议员问题的译文:鉴于公共机构例如九广铁路公司,最初由当局注入大量公帑资助成立,因此预期它们能以最低的合理价为消费者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务,政府如何确保这些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继续物有所值,及会否考虑授权核数署署长根据核数条例第15条的规定审核这些机构的财政运作方式,以符合公众利益?
 
178
财政司答复的译文:
 
179
主席先生,在公共机构例如九广铁路公司成立时,当局的目的是让它们在政府直接参与程度减至最低的情形下运作。
 
180
适用于这类机构的有关条例,已提供一般指示,并授权政府给予特别指示。
 
181
政府所给予的任何指示,都必须配合上述刻意订定的目的,就是容许这些机构在运作上和财政上有足够的独立能力去执行责任。
 
182
政府对公共机构行使权力的范围,现正在检讨中,但当局无意修改基本的政策,即容许这些机构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及在政府参与程度减至最低的情形下,自行运作。
 
183
九广铁路公司及地下铁路公司的帐目,均由执业会计师独立审核,因此毋须要求核数署署长重复这项工作。
 
184
关于确保公共机构遵守条例及在运作上有可予接受的表现的问题,已被列入政府就其与有关机构的关系所作检讨的研究范围内。
 
185
范徐丽泰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财政司在答复中提到审慎的商业原则及政府将参与程度减至最低,好让各公共机构有足够的独立能力,目的大抵是使这些机构免受官僚架构束缚,从而能向公众提供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务。
 
186
不过,财政司是否同意这些机构有责任向公众作出交代?
 
187
若然同意,如何确保这项责任得以履行?
 
188
财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的确同意范徐丽泰议员所说,这些机构有责任向公众作出交代。
 
189
它们有义务按公众的合理要求,提供公众可接受的服务。
 
190
关于交代责任的问题,由于大部分法定机构的报告书都提交本局省览,故此我们是有机会就这些报告书提出问题或进行辩论的。
 
191
周美德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有关法例,使核数署署长能对这些公共机构进行帐目是否妥善及衡工量值的审核?
 
192
或当局会否效法英国,设立一个专利及合并事务委员会来监察这些公司?
 
193
财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认为设立专利及合并事务委员会根本不是一个对症下药的做法。
 
194
关于修订有关法例的问题,我们肯定会在检讨时加以考虑。
 
195
但我想补充一点,核数署署长的人员有限,他已经要执行一些与政府部门有关的职责;如果要他承担额外的繁重工作,在财政上将带来重大负担。
 
196
然而,我一定会紧记这些建议。
 
197
黄匡源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财政司可否告知本局,这个检讨预料会于何时完成?
 
198
此外,进行这个检讨,是否表示当局认为这些公共机构未能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
 
199
财政司答(译文):我先答复问题的后一部分。
 
200
一般来说,当局对这些公共机构的表现,都感满意,但公众人士曾提出很多问题,我们认为最恰当的回应,就是作出检讨。
 
201
至于何时才能完成检讨,由于涉及的机构不少,故在现阶段我不能肯定完成的日期,但我们会尽早展开工作。
 
202
我知道各位议员都急于见到这项工作能够早日完成。
 
203
范徐丽泰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我知道财政司已手进行检讨,但市民有一个印象,就是有些款项可能不是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运用。
 
204
因此,财政司可否向本局保证,检讨后提出的整套最后方案,将可确保这些公共机构以最低合理成本提供服务后所节省的资源会用于消费者身上?
 
205
财政司答(译文):唯一令我犹豫的,是使用「最低」这个字眼。
 
206
我当然可以保证,检讨的目的是确保这些公共机构向本港市民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
 
207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反倾销行动
 
208
三、苏周艳屏议员问:鉴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对本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个案不断增加,并有对有关产品徵收反倾销税的威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将会采取什么措施,协助本港厂家应付此问题?
 
209
财政司答复的译文:
 
210
主席先生,我们已付出很大的努力,也动用了不少资源,协助受欧洲经济共同体近期连串反倾销行动影响的公司,日后我们仍会继续这样做。
 
211
事实上,香港政府在这方面给予工业界的协助,远比其他处于类似情况的政府为多。
 
212
涉及香港公司的反倾销行动一旦公布后,贸易署便会向受影响的公司简述反倾销规例和调查程序,以及应付这些行动的最佳方法。
 
213
同时,香港政府驻布鲁塞尔办事处亦会向欧洲委员会申诉。
 
214
贸易署已聘请两名顾问,就欧洲经济共同体反倾销规例及程序与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守则两者的共通之处,以及有关具体行动的问题,提供意见。
 
215
这两名顾问正协助本港提高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使我们在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行动超越界线时,向其提出反对。
 
216
虽然政府随时乐于就有关欧洲经济共同体反倾销规例及程序的一般问题,提供意见,但欧洲经济共同体提出特别涉及个别公司的详细问题,则无法解答。
 
217
对于这些行动,除个别公司本身必须积极参与外,别无他法。
 
218
有关的公司必须努力为自己谋取最佳的保障。
 
219
政府仍然坚信,欧洲经济共同体对本港采取的反倾销行动,是既不公平亦没有根据的。
 
220
主席先生,欧洲理事会最近宣布对源于本港的录影带徵收的反倾销税,相信各位议员已知道。
 
221
去年十二月所公布由8.1%至59.3%的十分重临时税,现已大幅削减,由0至21.9%。
 
222
从欧洲理事会关于徵税的决定来看,有关公司及香港政府提出的申诉,显然已促使欧洲当局重新研究对本港所采取的行动,并对本港作出重大的让步。
 
223
苏周艳屏议员问:主席先生,工商团体的组成就是对抗反倾销行动委员会,现已初步拟订了一个宣传计划,政府会以何种方法配合此行动?
 
224
财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正如我所说,我们乐于与任何遭受反倾销行动的公司合作。
 
225
我相信正确的做法是这些公司本身采取积极而有力的行动。
 
226
但我们当然想知道他们的困难,并与他们一起对抗任何反倾销行动。
 
227
麦理觉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财政司在答复中最后一句的结尾,用了「让步」一词,我觉得有点难以接受。
 
228
主席先生容我说明一点,让步是指我们争取一些我们没有权利得到的东西,一切都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恩赐。
 
229
因此,我想提出一个问题:政府是否知道,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特定条文,港货入口如遭受任何不合理的限制,香港方面可以采取相同的破坏性行动,限制有关国家的货品输入本港?
 
230
财政司答(译文):是的,主席先生,我接受麦理觉议员对「让步」一词的见解。
 
231
这个词是用错了,他向我指出是绝对正确的。
 
232
至于他所提的一点,我们也知道。
 
233
不过,我认为如介入这类斗争,会对香港不利。
 
234
我们的观点是最好能根据关贸总协定来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现正这样做。
 
235
倪少杰议员问:多谢政府对这问题的努力,亦由于政府的努力,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终于决定削减本港录影带制造商的反倾销税,税率的上限由59.3%减至21.9%,但税率仍然属于偏高,而且贸易署亦认为共市理事会似乎对香港政府所提意见的主要内容未作充份考虑。
 
236
对于此种情况,我请问贸易署有否考虑确实可行的办法以进一步保障本港制造商的利益。
 
237
另一点是财政司的答案中第四段最后一句说:「个别公司亦应自行扮演角色以谋取本身最佳的保障」。
 
238
请问政府有否考虑用何种措施去引导本港制造商配合贸易署的行动,以达致共同的目的?
 
239
主席(译文):我会请财政司同时回答这两项问题,但请各位议员尽量把问题分开,每次一条。
 
240
财政司答(译文):多谢主席先生。
 
241
就贸易署的进一步措施来说,我同意倪少杰议员所说,欧洲经济共同体最近的调查结果或决定,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他们暗示有倾销的事实,但我们相信没有此事。
 
242
因此,我们正继续透过在布鲁塞尔的办事处,进一步提出申诉。
 
243
至于吸引本地公司与贸易署合作方面,我认为已有足够诱因促使公司去做,因为与贸易署合作,对这些公司本身有利。
 
244
我们正致力为这些公司提供服务。
 
245
张鉴泉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现时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规例,使任何一间公司都有机会对香港任何公司采取反倾销行动,这种情况可能大大损害本港制造业的利益。
 
246
政府可否考虑,就这事进行多边讨论,尽量遏止已成风气的保护主义行动。
 
247
财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这正是我们一直以来的做法。
 
248
我们跟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进行讨论,香港也是关贸总协定属下反倾销委员会的活跃成员;实际上,我们正就改善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守则,提出建议。
 
249
我们正联合其他国家采取这些行动。
 
250
公务员进行工业行动
 
251
四、郑德健议员问:鉴于近来有越来越多不同职系的公务员进行工业行动,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导致他们采取工业行动的原因何在及有何计划预防和减少这类工业行动?
 
252
布政司答复的译文:
 
253
主席先生,请让我先交代一下有关这项问题的背景。
 
254
虽然近日公务员进行工业行动的情况,表面上有所增加,但在全政府约400个职系中,本年内只有四个职系涉及任何形式的工业行动。
 
255
公务员采取工业行动的原因,主要是与薪酬、服务条件或工作条件,以及晋升机会有关。
 
256
公务员对雇用条件感到关注,政府并非无动于衷,亦非反应迟钝。
 
257
基本上,政府可采取两个方法处理这种问题,而目前亦有这样做。
 
258
第一,当局应定期检讨薪酬和服务条件,以配合不断转变的情况。
 
259
第二,政府与员工之间必须能够有效地沟通和协商,这一点很重要。
 
260
公务员薪酬和服务条件的现有架构,是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在十年前,根据一个在当时进行的综合检讨而确立的。
 
261
现在,常委会正就薪酬原则和薪俸结构展开一项类似的全面检讨,并会同时探讨诸如招聘及挽留人手方面的问题。
 
262
常委会最近亦完成了一项有关公务员协商安排的检讨,而政府亦已就有关的建议徵询各公务员协会的意见。
 
263
进行这项检讨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内部现有的协商架构。
 
264
主席先生,最后,我要重申我曾经在本局提出的一点,就是政府一向以来,都是通过审慎和有耐性的讨论来解决问题。
 
265
这项处事原则对管职双方都有裨益,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助确保不会影响政府为本港市民所提供的服务。
 
266
郑德健议员问:主席先生,基于目前政府部门普遍存人手不足和工作量大的问题,政府会否考虑简化工作程序,削减繁琐的文书工作,减低官僚作风,来提高工作效率?
 
267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很多谢郑德健议员的建议,我们一定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268
我们已有一套衡工量值制度,所研究的正是郑德健议员提出的事项。
 
269
此外,我们亦正在研究可否调派事务经理前往各政府部门,就工作效率和工作量过重等问题,再作探讨。
 
270
我希望这些我们想要采取的措施,能够解决郑德健议员所关注的部分事项。
 
271
田北俊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当局过去曾否对任何积极参与工业行动的公务员,采取纪律处分?
 
272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在解决问题时,一般会尽量避免对员工采取行动。
 
273
至于在某些个案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我会以书面答复田北俊员。
 
274
(附件II)
 
275
郑德健议员问:主席先生,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为加强公务员的归属感,政府会否效法私人机构增加中层和低层人员福利,例如发放勤工奖赏和增设长期服务的增薪额?
 
276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曾经就发放各类奖项,例如上进心奖或勤工奖的问题,多次进行研究,但把这些提议引进本港的公务员架构内,实在极为困难。
 
277
不过,主席先生,常委会正在进行全面检讨,而整个有关挽留人手的问题,亦属检讨之列。
 
278
我希望郑德健议员所提的一点,会在这次检讨中加以考虑。
 
279
周美德议员问:答案第五段讲及当局考虑更改有关谘询方面的安排。
 
280
谘询是指中央性谘询抑或部门性谘询?
 
281
据我了解,中央性谘询在一九六八年订立,到现在来说,已经是过时了。
 
282
当局会否考虑更改谘询架构和代表性?
 
283
布政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在主要答复中所说,常委会已就如何修改协商程序的问题,提出建议。
 
284
有关部门已和各公务员协会商讨这些建议,而当局现正研究商讨的结果。
 
285
弱能人士兜售工艺品
 
286
五、刘健仪议员问题的译文:鉴于弱能人士在公众地方及公共屋兜售小型工艺品的情况近来日有增加,政府当局可否告知本局,从事此等活动是否需要获得批准?
 
287
政府当局会否采取任何措施,以确保弱能人士不会被利用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
 
288
生福利司答复的译文:
 
289
主席先生,根据公众生及文康市政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无论是否弱能,倘无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签发的小贩牌照而在公众地方进行贩卖活动,即属违法,可遭起诉。
 
290
此外,根据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政策,公共屋内不得进行小贩摆卖活动。
 
291
据我所知,曾有报告指称有些似属聋哑的人,在地下铁路站及公共屋内非法兜售工艺品。
 
292
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以及房屋署,均可对这些人士采取执法行动,就像对任何非法小贩采取行动一样。
 
293
当局虽然并无有关的统计数字,但相信进行非法贩卖活动的弱能人士为数非常少。
 
294
虽然我未听过有任何利用弱能人士谋取商业利益的报告,但显然我们应该扩大适合弱能人士就业的机会。
 
295
在这方面来说,我们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弱能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适合在外间就业的弱能成年人提供职业训练,并协助具有适当技能者求职。
 
296
至于并不适合在外间就业的弱能人士,我们会继续在日间展能中心和庇护工场为他们安排工作。
 
297
刘健仪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生福利司在答复中表示这些据说从事非法兜售的人士,似属聋哑人。
 
298
那么,请问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当局会否采取任何行动以确定他们是否真正聋哑,以及会否考虑将这类活动转为合法化,例如签发牌照等,以便市民可以确实知道,向这些弱能人士购买物品是合法的,而且能够真正帮助他们?
 
299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关于问题的第一部分,我认为很难确定一个人是否真正聋哑。
 
300
最近我们有一名职员尝试求证,她在遇到一名向她兜售工艺品的人时,曾经以失聪人士所用的手语设法与该人沟通,但该人并未能回应,也许是拒绝回应。
 
301
我认为除非拘捕这些人士并将他们送往医院检验,否则便无法有效地判断他们是否真正聋哑。
 
302
至于第二部分的问题,签发小贩牌照属于两个市政局的职权范围,而我是不宜代两个市政局就其小贩政策作出评论或答复的。
 
303
潘志辉议员问:主席先生,答复第三段说及当局并无听闻有人利用弱能人士谋取商业利益的报告。
 
304
但是,今天本局提问这项问题后,当局会否考虑主动深入了解和调查是否有弱能人士被人利用谋取商业利益?
 
305
同时,兜售工艺品中所得的金钱上利益,是否完全用于弱能人士身上?
 
306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主要答复所述,其实是想指出所谓利用弱能人士谋取商业利益是很难作出界定的。
 
307
如果我们讨论的是法律观念的问题,那么我便全然不能置评。
 
308
我只能够说,律政司署给我的意见是,本港有一些法则是关乎保障签订合约人士的,而这些法则亦适用于弱能人士;这些法则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不当手段以及虚报事实等。
 
309
若我们讨论的是道德或哲理上的问题,那么,主席先生,我相信各位议员亦清楚知道,有些人会认为香港所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就具有利用成分在内。
 
310
我本人当然不同意这个论调,但我只想说明一点,就是这个问题实在非常难于处理,而正如我在主要答复中提到,这个其实只是很小的问题,我不太相信这个问题值得劳动警方进行全面调查。
 
311
田北俊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政府是否知悉最近有报导谓,公共屋内有一些儿童售卖工艺品,声称是为盲人服务?
 
312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形,会采取什么行动?
 
313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最近我与社会福利署署长讨论过这个问题,她对于涉及儿童的情况特别关注。
 
314
不过,问题是这些情况很少出现,而那些人又到处兜售,并不会长时间逗留在同一地方。
 
315
因此,我们很难接触他们,与他们倾谈和了解问题。
 
316
社会福利署署长又告诉我,如果外展社会工作者遇到涉及兜售活动的儿童,便会与他们接触,查问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并在有需要时提供协助。
 
317
方黄吉雯议员问(译文):政府可否向本局证实,当局一贯的政策是吁请市民不要向非法小贩购买物品?
 
318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认为这也属于两个市政局的政策范围,我不宜作出评论。
 
319
警察少年训练学校
 
320
六、叶文庆议员问题的译文:鉴于近年 (a)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毕业生中,每年平均有300人加入警队; (b)每年招募警员的人数指标攀升,及(c)投考警员职位的申请数目减少,政府会否检讨其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决定?
 
321
保安司答复的译文:
 
322
主席先生,警察少年训练学校自一九七三年成立以来,一直是警队新聘人手的可贵来源。
 
323
该校在一九九零年三月关闭之前,仍会是提供人手的可贵来源。
 
324
当局决定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是因为该校本身在招募学员方面亦有困难。
 
325
由于该校没有足够数目的学生使其开办下去,因此便不能继续为警队提供人手。
 
326
警察少年训练学校面临招募学员的困难,是基于香港中学教育发展的缘故。
 
327
直接加入警队为警员的所需教育程度为完成中五课程,但进入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学员,超过 70%是在中学教育制度中未获分配中四学位的中三学生。
 
328
这些学生在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两年课程中,会接受训练和进一步教育,俾能符合晋身警队的规定。
 
329
直至一九八七年为止,未获提供任何种类中三以上教育的中三学生,每年超过 20000名。
 
330
警察少年训练学校足以从这群众多的学生中,挑选优秀的予以招募。
 
331
不过,由于政府的政策是在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提供更多中三以上的学额,因此,上述中三学生的人数在一九九○年及一九九一年,将会分别减至约7000名和 4000名。
 
332
这些学生的学术水平会较低,很可能不适合进入警察少年训练学校为学员。
 
333
由此推论,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如果继续开办,便不能招募足够学员维持下去。
 
334
主席先生,我们均同意,警队对市民的服务,必须经常保持高水准。
 
335
我们一方面须保持新聘警员的水准,另一方面又须解决招募问题。
 
336
我们相信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是吸引中五毕业生加入警队工作。
 
337
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在过往,一直发挥其功能,而在警队的历史上,亦占一光荣席位。
 
338
不过,由于香港学术环境的改变,该校已不再能够为警队提供所需的优秀新警员人数。
 
339
叶文庆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向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申请入学的人数,在一九八六年九月及一九八七年九月,分别为1103名和 1040名。
 
340
他们都具有中三或以上程度,而其中分别有231名及285名获得取录,只占申请人数约25%。
 
341
因此,政府在答复我的问题时,说「警察少年训练学校本身在招募学员方面有困难,同时该校没有足够数目的学生使其开办下去」,请问如何自图其说?
 
342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正如我刚才在主要答复中提到,这是基于今后数年的推算统计数字而作出的结论。
 
343
根据这些统计数字,政府认为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将不能招募得到足够学员。
 
344
鲍磊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就保安司答复中最后一段而言,我相信整个香港社会都会同意,从警队在最近几个星期的超卓表现来看,他们的服务质素非常高。
 
345
请问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正在使用或考虑使用什么新招募方法?
 
346
保安司答(译文):对,主席先生,我可以提供这方面的详情。
 
347
政府推行多项工作,其中主要的一项是加强宣传,这对吸引合适人选加入警队极有帮助。
 
348
在这方面,当局已摄制一些新宣传影片,吸引人申请;在传媒刊登及播出广告方面,预算拨款已增至475万元;又设立24小时招募热线,对有关询问提供即时答复;扩大访问学校的计划;举行职业讲座和职业展览;此外,招募中心的办公时间亦已延长。
 
349
这些措施正由警队一个特别工作小组监督和协调,工作小组同时亦考虑其他方法,以招募更多人手。
 
350
预料警队的薪酬及服务条件改善后,今年年底之前会产生若干成效,扭转现时申请初级警务人员职位人数渐减的情况。
 
351
范徐丽泰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当局似乎是假设,只有那些未能获得中三或中四学位的青少年,才会投考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因此决定关闭该校。
 
352
这项假设并不一定正确。
 
353
事实上,有些青少年可能从警察少年训练学校提供的教育和训练中,获益更多。
 
354
因此,保安司会否考虑透过教育署和警方的合作,把警察少年训练学校改为像海员训练学校一类的特殊学校,继续开办下去?
 
355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很抱歉我是不会考虑这个可能性的,因为当局已考虑过一些其他因素,其中之一就是财政上的影响。
 
356
据财政科最近进行一项评估的结果显示,训练一名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学员的单位成本,相当于一名直接入职警员的单位成本的六倍有多。
 
357
况且,如果警察少年训练学校以任何形式继续开办,当局便须兴建一间特别为此种训练而设的学校。
 
358
估计所需费用至少为7,900万元,而且是以一九八七年价值计算。
 
359
因此,主席先生,就经济效益来说,而且考虑到什么是对警队和对香港最为适合,我认为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决定必须维持。
 
360
张人龙议员问:主席先生,我上次曾问保安司为何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他的答复是因为学历程度低,而现在保安司则说是因招募困难,请问保安司何者说法为正确?
 
361
因为少年训练学校对于不擅长读书的青年是有很大帮助的?
 
362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作出这项决定主要是因为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将不能招募到足够数目的学员。
 
363
这是我们首要的考虑因素。
 
364
但正如我在回答范徐丽泰议员的问题时已经指出,其他因素亦在考虑之列。
 
365
何承天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在答复的第二段中,指出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是因为在招募学员方面会有困难。
 
366
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问题是否在于一般青少年在就业方面不希望加入警队,而不是由于设有更多中三学位的关系?
 
367
因此,如果能够像保安司刚才所说,给予青少年更多鼓励,当局是否可以重新考虑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决定?
 
368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这主要是中三学位的问题;如果我们要维持警队的教育水平,这是个决定性因素。
 
369
若采取其他措施,便会正如我所说,完全违反了经济效益。
 
370
方黄吉雯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保安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加强招募行动,以吸引一般市民加入辅警队,藉此提倡社区参与精神及鼓励市民为香港服务?
 
371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这属于另一项问题。
 
372
不过,我会以书面答复。
 
373
(附件III)张子江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鉴于投考警员的应徵人数下降,而政府却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将加入警队的最低入职条件订为中五程度,这样做是否切合实际?
 
374
倘若招募问题仍然持续,政府会采取什么对策?
 
375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们当然希望招募问题不会继续下去。
 
376
因此,现时开始考虑其他解决办法,实属言之过早。
 
377
让我提供一下有关初级警务人员截至本年五月底空缺数字的资料。
 
378
在初级警务人员24735名的编制人数中,空缺有571名,至于督察方面,在 2403名编制人数中,空缺则只有61名。
 
379
以整个警队来说,在 27138名的编制人数中,空缺有632名。
 
380
我相信各议员都同意,目前这个情况并不表示招募问题已经出现危机。
 
381
叶文庆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我们一方面须要使新聘警员的人数达到所定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希望能够招聘到最优秀的中五毕业生,但显然前者较为重要。
 
382
政府会否考虑将过早关闭警察少年训练学校的日期押后(我实在是说「过早」),并审慎检讨一九九零年及九零年以后中四学额的增加,是否真正会导致该校出现所估计的学员减少情况,然后才最后决定是否关闭该校?
 
383
保安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不会考虑这样做。
 
384
我们已仔细研究过这个问题。
 
385
若采纳叶文庆议员的建议,恐怕会使该校的经营成本出现赤字,采取这样的行动,实属不负责任。
 
386
食物中毒
 
387
七、林贝聿嘉议员问:鉴于本年五月十七日有48名学生及1名教师怀疑因食物中毒,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如何管制流动快餐车所售食物的生标准,及是否有计划在各学校提供饭堂服务?
 
388
生福利司答复的译文:
 
389
主席先生,目前,香港并无合法经营的流动快餐车。
 
390
任何人士如被发现经营这类快餐车,可遭起诉;一经定罪,法庭除可充公其用具或货物外,更可判处其他刑罚。
 
391
至于在学校提供饭堂服务问题,据教育统筹司所称,目前并无计划提供这项服务。
 
392
当局认为在每间学校设立一所饭堂,并不符合经济原则,因为:第一,设立饭堂会占用宝贵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供作纯教育用途,更为适当;第二,校内可能需求量不大,不足以维持一所饭堂经营下去。
 
393
此外,很多持牌膳食供应商均可为学生解决午膳问题。
 
394
另一方面,教育署已向各学校派发一份持牌食品制造工场名单,以供参考。
 
395
林贝聿嘉议员问:生福利司在答案第一段提及,香港并无合法经营的流动快餐车。
 
396
但事实上,每日均有许多学生和市民在这类快餐车购买食物,这才会有人中毒。
 
397
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将会采取什么有效措施,确保这些无牌流动快餐车不再在市面出现,以保障学生和市民的健康?
 
398
同时,考虑用什么有效的策略去教育香港人不去光顾这些快餐车?
 
399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的一般事务队,经常定期进行扫荡和巡逻,藉以阻吓和遏止该等无牌经营。
 
400
然而,正如对付其他非法活动一样,要完全杜绝无牌流动快餐车,是十分困难的。
 
401
不过,在过去两年半内,因光顾无牌流动快餐车而引致的食物中毒个案,仅有一宗,由此可见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所采取的行动,并非无效。
 
402
至于教育方面,上述两个部门最近与文康市政科的生教育小组,联合举办了一个食物生运动,目的是向从事食物行业的人和市民大众,传播有关食物生和良好生习惯的信息。
 
403
我相信这个运动亦会有助教育市民不要向这些无牌小贩购买食物。
 
404
叶文庆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上述事件中的有关食物,是否由持牌膳食供应商供应?
 
405
如果不是,目前有多少间学校从无牌膳食供应商方面购买食物,供学生食用?
 
406
生福利司答(译文):有关问题的第一部分,引致中毒的食物,是由无牌或非法流动快餐供应的,即是说并非由持牌膳食供应商供应。
 
407
至于问题的第二部分,我想教育统筹司会比较清楚。
 
408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并没有关于学校向无牌小贩购买食物,或是请他们安排膳食供应的资料。
 
409
我相信当局是无法找出这方面的资料。
 
410
我的意思是假如真的有学校这样做,他们肯定不会告知我们。
 
411
何承天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流动快餐车越来越多,显示快餐车业务有其需要,而学校方面又未能为学生充分提供适当和价钱相宜的膳食。
 
412
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以应付上述不足的问题?
 
413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这个问题又要劳烦教育统筹司作答了。
 
414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想个别学校应自行作出安排,以照顾学生的需要。
 
415
正如生福利司在答复中所说,本港有不少持牌膳食供应商。
 
416
教育署已制备按地区划分的膳食品供应商名单,派发给学校。
 
417
这份名单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再派发一次,最近一次是在去年十一月。
 
418
张子江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生福利司可否告知本局,为何他认为学校□没有足够需求令饭堂可以维持下去?
 
419
这是否纯属猜测?
 
420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这问题相信由教育统筹司回答,会较为适当。
 
421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按常理来说,这类饭堂确是难以维持,因为饭堂只在学校上课日的午膳时间才有生意可做。
 
422
这个基础实不足以支持饭堂经营下去。
 
423
林贝聿嘉议员问:主席先生,生福利司提及,学校可向有牌的膳食供应商为学生解决午膳问题,但即使向这些有牌的膳食商购买午膳,亦须提供地方给学生午膳,故为何说饭堂是不需要的?
 
424
生福利司答(译文):我想再一次请教育统筹司作答。
 
425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每间学校的情况都不同。
 
426
我想学校最好自行决定什么地方才最适当,不过,如拨出地方供学生进食之用,那个地方便不可作其他用途。
 
427
但倘若拨出地方作饭堂之用,则大多无法做到地尽其用,而学校又少了一处可作教育用途的地方。
 
428
我们认为这些地方用于教育方面是更为值得的。
 
429
叶文庆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我记得三年前,两局议员曾到观塘访问,当时我们获悉那□有持牌食物小贩在快餐车出售食物。
 
430
因此,我不明白为何生福利司在答复中说没有这样的一回事。
 
431
请问可否向市政总署署长查明一下?
 
432
生福利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主要答复中的资料,是由文康市政司提供的。
 
433
我一定会请他向市政局查明实际情况。
 
434
办学团体
 
435
八、张子江议员问题的译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关把学校分配给办学团体营办的准则?
 
436
倘若其后发觉该团体管理不善,可采取什么行动应付?
 
437
又过去三年来,曾对多少个办学团体采取此类行动,并请说明行动的性质?
 
438
教育统筹司答复的译文:
 
439
主席先生,教育署署长在决定是否把一间学校分配给某办学团体时,会考虑以下各项: (a)该团体在办学方面的经验;
 
440
(b)该团体的经济能力;
 
441
(c)该团体现时所营办的学校数目和地点;及
 
442
(d)是否与有关地区有任何联系。
 
443
学校是由校董会负责管理。
 
444
办学团体在获配给学校后,便会提名多位校董向教育署署长申请注册。
 
445
根据教育条例的规定,教育署署长必须信纳建议的校董乃适当人选,才会批准注册。
 
446
教育署定期视察学校,监察其管理情况,并协助校方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管理问题。
 
447
如果教育署署长认为学校的管理欠善或学童未能得到适当的教育,则可向校董会发出警告信。
 
448
倘若校方未能作出教育署署长认为满意的改善,则教育署署长可吊销校董的注册,并另行委任一名或多名新校董。
 
449
在过去三年,教育署署长曾就 24宗事件,向总共 17间学校发出警告信,但并无吊销任何校董的注册或委任任何新校董。
 
450
张子江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既然政府依靠校董会确保学校管理良好,教育统筹司可否告知本局,政府有否规定校董必须具备什么特定资格?
 
451
如果没有的话,鉴于本港社会进展迅速,政府现时是否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452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到目前为止,我们觉得这件事应交由办学团体决定。
 
453
在无证据显示某名校董是不适当人选或未能胜任的情况下,我们并无理由认为在此阶段有需要作进一步的限制。
 
454
潘志辉议员问:主席先生,根据答复的首段,目前决定是否将一间学校分配某一办学团体,当局须周详考虑四点主要因素,但在过去三年仍然有17间学校被发警告信,当局会否重新检讨现有的安排?
 
455
同时若受害的学童如第四段所言未能得到适当的教育,当局又有什么特别措施补救学童所受的影响?
 
456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不认为有任何人表示学童未得到适当的教育。
 
457
我只是在形容一个假设的情况,一个会导致校董被取消资格的情况。
 
458
但实际上,在过去三年,我们并无需要这样做。
 
459
导致发给警告信的事件,可能包括收取超额学费、开办未经批准的班级、聘用未经检定的教师等。
 
460
但一般来说,学校在收到警告信后,都会作出改善,因此政府并无需要再行跟进。
 
461
叶文庆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有关代表校董会监管学校的校监一职,有多少情况下是由校长兼任,又这样是否会有利益冲突?
 
462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我不清楚究竟有多少这种情况,或是否有导致任何利益冲突的问题,我会以书面答复这点。
 
463
(附件IV)
 
464
张子江议员问(译文):主席先生,教育统筹司在答复中表示,在过去三年,有17间学校曾受到警告,涉及的事件有24宗。
 
465
教育统筹司可否证实,其中若干学校是否曾被警告超过一次。
 
466
如果是的话,政府曾采取什么行动?
 
467
教育统筹司答(译文):主席先生,从数字来看,若干学校似乎是曾被警告多过一次,但事件的数目与涉及的学校数目相差不大,因此,单从数字来看,可知重复受到警告的情况,实在相当有限。
 
468
事实上,各学校在收到警告信后,都已作出改善,故此当局无须采取进一步的跟进行动。
 
469
我认为现时的情况尚算理想。
 
470
各项问题的书面答复
 
471
「不准停车等候」标志
 
472
九、林贝聿嘉议员问:由于本港各区,特别是在湾仔区,有非法泊车问题,加上在这方面执法的警方人手有限,政府可否重新安装「不准停车等候」的交通标志,让驾驶人士清楚看见警告标志,以阻吓非法泊车?
 
473
运输司答复的译文:
 
474
主席先生,自从道路交通(停泊)规例及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在一九八四年规定推行新的交通标志系统后,「不准停车等候」的交通标志已停止使用。
 
475
根据新的交通标志系统,任何设有公共照明系统(以每隔不超过 200米有一盏街灯为准)的道路,除在指定的泊车位外,都禁止停车和泊车。
 
476
上述交通标志措施在一九八四年推行时,已广为宣传。
 
477
有关这方面的忠告,亦已列入现有的《道路使用者守则》内。
 
478
这项措施简化了交通标志系统,亦因毋须竖立和维修大量「不准停车等候」标志而节省了大笔公共开支。
 
479
在设有公共照明系统的众多街道重新使用「不准停车等候」标志和标记,将会导致出现过多交通标志。
 
480
在较旧地区如湾仔,问题尤其严重,因为这些地区的行人路十分狭窄,沿途竖立交通标志,将对行人造成不便和阻碍。
 
481
政府将展开适当的宣传,提醒驾驶人士注意上述交通标志系统。
 
482
社会指标
 
483
十、谭耀宗议员问:请问政府是否会考虑在本港确立一个类似欧美多个先进国家所采用的社会指标体系,从而提供有关的资料,用以分析及制订社会政策?
 
484
财政司答复的译文:
 
485
主席先生,政府透过调查所收集到或是行政纪录中取得的资料,已确立一个社会统计制度,大体可作为香港社会状况的指标。
 
486
这个制度的设立,有以下几个目标:
 
487
(a)解答众多与社会有关的问题,诸如:我们的健康状况如何?
 
488
教育程度如何?
 
489
房屋是否足够?
 
490
犯罪情况怎样?
 
491
等等;
 
492
(b)监察社会政策的效用;及
 
493
(c)就某些社会问题(如吸毒)提出警告。
 
494
香港进行的社会统计,大致上与世界其他地方看齐。
 
495
这些统计包括以下各项: (a)人口结构及变动
 
496
(b)住户及家庭,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形
 
497
(c)房屋
 
498
(d)健康状况及保健服务
 
499
(e)教育程度及教育服务
 
500
(f)劳动人口
 
501
(g)入息与消费
 
502
(h)社会保障及福利服务
 
503
(i)公共秩序与安全
 
504
这些统计资料,由统计处定期发表,详情可特别参考《香港社会及经济趋势》及《香港统计年报》两书。
 
505
连接中区与半山区的山边行人电梯
 
506
十一、苏周艳屏议员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会否鉴于半山区地产发展迅速导致该区道路网的交通情况日趋恶化,而考虑提前兴建连接中区与半山区的山边行人电梯?
 
507
运输司答复的译文:
 
508
主席先生,我曾说过,我打算在一九九一年年初手进行连接半山区与中环的山边行人电梯试验计划。
 
509
在检讨这项工程的进行程序后,我现在打算于一九九○年年初要求拨款,以便于一九九○年年中动工,并预期于一九九二年年中完成,较原定时间早六个月左右。
 
510
上述计划将于短期内在宪报公布。
 
511
不过,工程进度却决定于公布后反对意见的数目和性质(包括收地问题),也视乎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时间而定。
 
512
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选举
 
513
十二、周美德议员问:关于本年三月份举行的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选举,政府可否告知本局:
 
514
(a)以一九八八年区议会选举及一九八六年与一九八九年两个市政局的选举来说,政府分别动用了多少宣传费;
 
515
(b)有关部门对鼓励选民参与一九八九年的选举所作的努力;
 
516
(c)一九八九年投票率锐降是否由于很多选民搬离原住居所,若然,会否考虑在每次投票前修订有关选民住址的资料?
 
517
(d)研究投票率偏低理由的检讨小组是否会提交报告,而报告会否公开发表?
 
518
布政司答复的译文:
 
519
主席先生,政府分别动用了约100万元和 86万元,以宣传一九八六年与一九八九年的两个市政局选举。
 
520
一九八九年的支出比一九八六年为少,主要是由于当局删去那些证实收效较少的活动,例如综合表演,以及采用一些节省成本的措施,例如采用划一的宣传资料。
 
521
此外,候选人的人数亦由一九八六年的79名减至一九八九年的53名,而无对手竞争的席位亦由两个增加至七个。
 
522
在某一程度上,这亦有助减少宣传费用。
 
523
事实上,政府所推行的宣传工作,无论在质或量方面,都与一九八六年的并无多大分别。
 
524
一九八八年三月区议会选举的宣传开支约为143万元,但这项选举所涉及的选区数目,远远多过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因此不宜就两者作出比较。
 
525
鼓励选民参与一九八九年两个市政局选举的宣传活动,是有全港性和地区性之分。
 
526
这些活动包括透过大众传媒作出宣布,并在公众地方张贴海报和悬挂宣传横额,出版地区报纸特刊,和安排候选人与市民会面。
 
527
当局亦把一些说明投票程序以及介绍候选人资料的单张,连同投票通知书,寄给已登记的选民。
 
528
除政府的宣传活动外,大众传媒对选举的报导,以及候选人本身的选举活动,亦可起到推动的作用。
 
529
在本年的两个市政局选举中,当局共寄出 1211109份投票通知书,给居于有竞争对手选区的选民,其中30710份因无法投递而退回。
 
530
因此,地址变更并非投票率低的主要原因。
 
531
不过,政府继续鼓励已登记的选民,在地址有更改时,通知有关部门,以便更新选民名册上的资料。
 
532
政府会在一九九零年加强各方面的工作,为一九九一年的选举作好准备。
 
533
政府的惯例是在每次区议会选举、两个市政局选举及立法局选举完成后,都会就宣传及选举安排进行内部检讨,以找出有什么可行的改善措施,能够在日后的选举中采用。
 
534
最近有关两个市政局选举的检讨,预计会在八月完成。
 
535
一如过往,政府会在下一轮选举进行前,把所会采用的主要改善措施,向市民宣布。
 
536
医院学校服务
 
537
十三、叶文庆议员问题的译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那几间政府医院或政府辅助医院的儿科病房目前并没有医院学校服务?
 
538
没有提供此类服务的理由何在?
 
539
又是否有计划日后在这些医院的病房提供此类服务?
 
540
生福利司答复的译文:
 
541
主席先生,儿科病房的医院学校服务是由红十字会医院学校开办,并由政府透过教育署拨款资助。
 
542
目前本身的儿科病房并无提供这项服务的公立医院有六间,就是赞育医院、圣母医院、那打素医院、博爱医院、仁济医院及葛量洪医院。
 
543
赞育医院未有提供学校服务,是因为儿科病人都是学龄以下的幼童。
 
544
至于其他五间医院,没有设立学校服务主要是因为这些医院内的儿科病人,需要学校服务的为数甚少。
 
545
当局现正考虑为扩建计划完成后的仁济医院及迁往大埔后的那打素医院,提供医院学校服务。
 
546
届时,这两间医院将会增设儿科病床。
 
547
至于其他四间医院,现时当局尚未有计划提供这项服务。
 
548
开办零售商店所需的各类牌照
 
549
十四、鲍磊议员问题的译文:鉴于开办零售商店所需的各类牌照及许可证,在其办理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均耗费公营部门和私人机构两者之间相当多的人力,政府可否告知本局有关减少这些牌照及许可证数目的计划进展如何?
 
550
生福利司答复的译文:
 
551
主席先生,经营零售商店和经营所有其他业务一样,均须向商业登记署注册,这是本港税务制度的一部分。
 
552
根据税务局局长所称,注册及换领商业登记证的手续非常简单,只涉及很少的文书工件。
 
553
至于市政局所签发的牌照及许可证(在新界区则由区域市政局签发)已于一九八八年四月大为精简。
 
554
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以来,零售商店只需申领一张牌照,即新鲜粮食店牌照,便可售卖食物
 
555
和新鲜粮食;而售卖各类受管制食品,例如限制出售的食物、雪糕、牛奶及非樽装饮品等的许可,只须在同一牌照上获取批注便可。
 
556
必须紧记的是,当局签发这些牌照的目的,在于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所以在这方面所动用的人力肯定是值得的。
 
557
此外,有些零售商店或需领取另一项牌照,才可作为「第二类毒药售卖商」。
 
558
同样,当局认为现行安排亦须继续保留,作为保障市民所不可或缺的措施。
 
559
根据现行规定,凡售卖应课税品包括烟草、烈酒、碳氢油、乙醇及獒醇,均须为每项物品领牌。
 
560
这项规定过于累赘,而且近年来对保障政府税收,亦未能起任何作用。
 
561
因此,库务司乐意宣布决定废除这项规定。
 
562
 1989年应课税品(修订)规例已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在宪报刊登,正式废除上述规定。
 
563
整体来说,当局认为近两年来,已在减少所需申领的牌照及批准事项数目方面,取得相当多的进展,余下规定要申领的牌照和批准事项,是当局维持有效管理所最低限度需要的,以便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
 
564
立法局会议厅公众席的旁听率
 
565
十五、鲍磊议员问题的译文:鉴于鼓励更多社会人士关注立法局事务是一项具重要意义的工作,而在立法局会议尚未结束前,立法局会议厅公众席的座位通常空置,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可否采取更多措施,宣传立法局会议厅公众席仍有座位可供旁听?
 
566
布政司答复的译文:
 
567
主席先生,立法局会议厅的公众席,设有预订座位制度。
 
568
在本局大多数的会议中,会议厅公众席的座位均是预订一空的。
 
569
由于在会议进行期间,旁听人士可以随时离席,因此当局实在无法知道在会议进行的下午,何时会有座位空出,可供市民旁听。
 
570
当局会在一九九零-九一年度的预算案中要求拨款,以便进一步宣传立法局的功能和活动。
 
571
希望通过这些宣传,可以增加市民对本局活动的认议,从而提高本局会议进行期间的旁听率。
 
572
外籍雇员在一九九七年后的出入境自由
 
573
十六、刘健仪议员问题的译文:鉴于香港的外籍雇员人数日渐增多,而其对保持本港的经济繁荣颇为重要,政府可否告知本局,对于维护外籍雇员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享有因工作所需的出入境自由,当局曾经从英国政府方面获悉何种资料?
 
574
布政司答复的译文:
 
575
主席先生,以下为联合声明内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入境自由的各项条文-「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576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旅行、迁徙、……选择职业……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577
(联合声明第三款(五))
 
578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579
(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四节)
 
580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581
(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四节)
 
582
这些条文目的在使香港现行的出入境自由,能够在一九九七年后保持不变。
 
583
外籍人士对香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584
一九九七年后,外籍人士将可继续为香港服务,且可继续享有现行各种自由,包括进出香港的高度自由在内。
 
585
在这方面,我想强调的一点是,一九九七年后,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才能决定是否批准外籍人士入境和留港工作。
 
586
对于这项决定权的行使,中国政府是不参与意见的。
 
587
外籍人士倘能成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永久居民,所享有的旅行自由便会更多。
 
588
根据联合声明的规定,外籍人士倘在香港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便可取得居留权。
 
589
正如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保安司动议二读198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时所解释,有关程序非常简单。
 
590
中英两国政府透过联合联络小组进行讨论后,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有关人士只须签署一项简单的声明,便可证明他已把香港当作永久居住地。
 
591
因此,外籍人士要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相当容易。
 
592
取得这种身份后,他们便自动享有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和工作的权利,而毋须受到施行于非永久居民的出入境管制。
 
593
缴付隧道通行费不设找赎
 
594
十七、张子江议员问题的译文:政府可否告知本局,会否考虑规定所有使用隧道的车辆缴付通行费确数而不设找赎,以便缓和这些隧道入口的挤塞情况?
 
595
运输司答复的译文:
 
596
主席先生,当局曾经全面研究规定所有驾车人士缴付通行费确数的建议,但结果发现不能缓和隧道或隧道外面的挤塞情况,因为挤塞并不是由于收费亭不足以应付交通量所导致,而是由于使用隧道的车辆数目,超出设计的容量。
 
597
因此,提供更多不设找赎的收费亭或规定所有驾车人士缴付通行费确数,不会增加隧道的交通流量,相反,更会使轮候缴费广场范围及隧道入口的挤塞情况恶化。
 
598
如果隧道内发生意外,更可能影响紧急救援工作。
 
599
从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提供一些普通收费亭,给没有零钱的驾车人士使用,亦是有此需要。
 
600
现时两条政府收费隧道,每条都设有四个不设找赎收费亭,海底隧道则设有六个。
 
601
根据目前的交通情况,这个数目是恰当的。
 
602
动议
 
603
道路交通条例
 
604
运输司提出动议。
 
605
(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本)
 
606
运输司致辞的译文:
 
607
主席先生,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提出我名下的动议。
 
608
道路交通条例第23(3)条规定在一段指定期间内,限制可领取的士牌照的车辆数目。
 
609
本动议建议将这段期间延长12个月,至一九九○年七月七日止。
 
610
延长期间令到可登记及领取牌照为的士的车辆总数,保持为市区的士 14800部,新界的士 2838部,大屿山的士 40部,与总督会同行政局在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所规定的数目相同。
 
611
主席先生,我谨此提出动议。
 
612
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613
药剂及毒药条例
 
614
生福利司提出动议。
 
615
(详情请参阅会议过程正式纪录英文本)
 
616
生福利司致辞的译文:
 
617
主席先生,我谨依照议事程序表,就 1989年药剂及毒药(修订)规例及1989年毒药名单(修订)规例,提出我名下的动议。
 
618
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及毒药条例第29条授权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制订规例,对药剂制品及毒药的管制,作出规定,惟所制订的规例须经本局通过。
 
619
管理局议决修订药剂及毒药规例第19条,以便规定零售店铺或楼宇须将任何指定的毒药存放在贮藏库内,而贮藏库必须妥为锁上及设于楼宇内顾客不能到达的地方。
 
620
现行条文只规定贮藏库必须妥为锁上,或设于楼宇内顾客不能到达的地方。
 
621
因此,这项修订可确保药剂师能更有效控制各项安全措施,以及防止非法销售毒药。
 
622
此外,是项修订亦将「橱柜或抽屉」一词,改以「贮藏库」这个含义较广的用词代替。
 
623
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不时对药剂及毒药规例附表以及毒药名单规例附表所开列的毒药名单,作出修订补充,以便把市面上所出现的应受管制新药剂制品,列入管制范围。
 
624
这两套规例的修订建议,正反映出管理局对上述附表及毒药名单所作的最新修订。
 
625
主席先生,我谨此动议。
 
626
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627
条例草案首读
 
628
1989年消费者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629
1989年应课税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630
1989年电力条例草案
 
631
198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草案
 
632
1989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
 
633
1989年法律改革(年龄的法律效力)条例草案
 
634
198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635
1989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通()(
 
636
1989年赌博(修订)条例草案
 
637
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经按照会议常规第41条第(3)段的规定,下令纪录在案,以便二读。
 
638
条例草案二读
 
639
1989年消费者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640
财政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的草案。」
 
641
财政司致辞的译文:
 
642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消费者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643
消费者委员会是在一九七七年注册成为法团。
 
644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6条规定该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的委任,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3名,亦不得超逾 15名。
 
645
该条例于一九八五年曾作修订,规定委任委员会副主席。
 
646
多年来,该委员会的工作量显著增加。
 
647
此外,不少有关保障消费权益的事宜亦日趋复杂,不易谋求解决办法,使该委员会委员的负担日形沉重。
 
648
为减轻委员的负担,以及使当局可从更广泛的层面,挑选不同行业及背景的人士,出任该委员会委员,条例草案建议可委任不超逾 20名人士为该委员会委员,即该委员会委员人数可额外增加至五名。
 
649
由于委员人数增加,条例草案亦规定,只要过半数委员出席,便可达到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
 
650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押后辩论此项动议。
 
651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652
1989年应课税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653
财政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应课税品条例的草案。」
 
654
财政司致辞的译文:
 
655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应课税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656
本条例草案提出简化及改善有关应课税品的牌照及许可证管制。
 
657
这些为保障政府收入而在三十年代订定的管制,在现时的形式之下,因时间变迁已不再适用。
 
658
本条例草案通过后,将撤销若干含有酒类、炭氢油或獒醇的货品的牌照及许可证管制。
 
659
本条例草案更因取消及合并若干牌照,而建议作若干轻微的相应修订。
 
660
这些建议,将使这行业减低成本及消除不便之处,也导致发出各种牌照及许可证的数目减少。
 
661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押后辩论此项动议。
 
662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663
1989年电力条例草案
 
664
财政司动议二读:「一项草案,以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并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
 
665
财政司致辞的译文:
 
666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电力条例草案。
 
667
本条例草案旨在取代现行的电力供应条例,为与电力有关事宜提供一个新的规管架构。
 
668
草案订明政府、供电公司、电业人士,以至消费者的责任,并且是制订六套包括技术及详细措施的规例的授权法例。
 
669
现行条例最初在一九一一年颁布,故此早需大事修改,以便加入新条文,使在规管及安全方面配合最新情况。
 
670
政府完成草案稿本前,曾与有关团体,包括供电公司、消费者委员会及十个专业团体,举行三轮谘询会议。
 
671
本条例草案最重要的一点,是规定须根据《注册规例》,制定电业承办商及工程人员注册制度。
 
672
为确保只有符合资格的人士始可进行电业工程,草案规定所有电业承办商及工程人员在符合某些规定后,必须注册。
 
673
一般而言,有关人士只可雇用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电业工程,而电业承办商亦必须雇用有资格承担有关工程的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工作。
 
674
承办商必须有效地监督所雇用的工程人员,以确保所承办的一切工程均依照法例规定进行。
 
675
本条例草案并规定制订《线路装设规例》及《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676
前者订明装设电力装置线路的最低安全规格,而后者则规定供本港使用的电气产品的最低安全规格。
 
677
由于所定的规格是以国际标准为根据,施行上述两套规例,将可改善电力安全。
 
678
主席先生,我曾于本年五月三日在本局提及,当局正研究提高本港电压所带来的影响。
 
679
本条例草案规定制订《电压规例》,以管制电压。
 
680
《电力供应规例》订明供电公司在维持电力装置方面应有的技术水准,并取代现有的电力供应规例。
 
681
《电力供应(特别地区)规例》的现有条款,管制寮屋区、临时房屋区及房屋署署长指定地区的电力供应,在略作修改后,这些规例将予保留。
 
682
为确保条例草案和附属法例能够切实执行,草案规定成立一个纪律审裁小组,研讯有关注册电业承办商或电业工程人员的事件,以及成立一个独立的上诉小组,研讯任何根据本条例而提出的上诉。
 
683
本条例通过后,当局打算分期将之实施,以尽量减少对市民和电力行业所造成的混乱。
 
684
当局将展开一项持续的宣传计划,将条例的细节告诉市民。
 
685
这项计划,在时间上会与有关附属法例的制定互相配合。
 
686
主席先生,我谨此提出押后辩论这项动议。
 
687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688
198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草案
 
689
财政司动议二读:「一项草案,对防止及控制船舶造成的污染及其附带或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690
财政司致辞的译文:
 
691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草案。
 
692
今天我会动议两条有关海洋污染的条例草案,这是第一条。
 
693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制订本港法例,实施两条国际海洋公约的规定。
 
694
这两条公约旨在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分别为:
 
695
《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连同其一九七三年议定书(称为《干预公约》);及
 
696
《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连同其一九七八年议定书(称为《防污公约73/78》)。
 
697
这两条公约已适用于香港,但它们是透过英国法例产生法律效力。
 
698
为使它们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法律效力,必须在该年之前,以同等的本港法例代替英国法例。
 
699
本条例草案制定后,便可达到这个目的。
 
700
基本上,本条例草案没有对现有条文的内容,作出任何实质修订,只是以作用相同的香港法例,来代替英国法例。
 
701
将英国法例「本地化」,主要是将提及英国当局的地方改为香港当局。
 
702
主席先生,本条例草案施行《干预公约》及《防污公约73/78》的规定,授权政府在海难发生后,在公海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低或消除油类及其他物质引致海洋污染而对本港沿岸地区所造成的危险。
 
703
主席先生,我谨此提出押后辩论此项动议。
 
704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705
1989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
 
706
财政司动议二读:「一项草案,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因载油船舶排放或溢漏油类造成污染而作的补偿;船主的法律责任;有关该等法律责任的强制保险;油类进口商及其他人付予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分担款项;在若干情况下该基金对油类污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基金向船主作出的弥偿;及上述各事项的附带或有关事项。」
 
707
财政司致辞的译文:
 
708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
 
709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同样是以载有类似条款的本港法例,取代适用于香港的现有英国法例,确保国际海洋污染公约在一九九七年以后,继续在本港产生法律效力。
 
710
关于本条例草案的两条国际海洋公约如下:
 
711
《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称为《法律责任公约》);及《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称为《基金公约》)。
 
712
为实施这些公约的规定,本条例草案规定,不论事故在香港水域以内或以外发生,船主对于因装载散装油类船只溢出油污,以致在香港造成污染损害事件,都须负民事责任。
 
713
上述责任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同一事故对邻近公约地区造成的污染损害。
 
714
此外,条例草案亦规定,所有香港注册船只,不论在那□,以及在香港水域的其他船只,如属装载散装油类的船只,都必须持有承保船主责任的有效保险证明书。
 
715
最后,条例草案详细说明基金在海上事故造成油污损害时应有的赔偿责任,以便本港履行基金公约,并且规定由海路输入本港的油类,须向基金缴付分担款项。
 
716
主席先生,我谨此提出押后辩论此项动议。
 
717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718
1989年法律改革(年龄的法律效力)条例草案
 
719
律政司动议二读:「一项草案,以修订与成年岁数有关的法律,修订关于未成年人合约的法律及有关事宜,修订能够订立有效遗嘱的人须届的年龄,修订若干条例中对某些年龄的提述,以及为附带及有关连的事项订定条文。」
 
720
律政司致辞的译文:
 
721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法律改革(年龄的法律效力)条例草案。
 
722
本条例草案实施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民事法中年龄的效力的报告书所提出的主要建议。
 
723
该报告书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公布,建议的要点,是在大部分情况下,一个人获得完全法律能力的年龄,应由21岁降至18岁。
 
724
该报告书是由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经过四年工作后编写而成。
 
725
小组委员会由李国宝议员任主席,委员包括本局议员、法律和医疗界人士、财经界人士及社会福利署和律政署代表。
 
726
这份报告书透彻详尽、考虑周全,对社会极为重要,我谨向李国宝议员及他的同事道谢。
 
727
小组委员会在工作期间,曾经就进行某些特定法律事务的适当年岁,广泛谘询有关团体。
 
728
报告书发表后,当局收到各方面就有关建议提出的评论,包括区议会、香港医学会、社会福利谘询委员会、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及香港青年协会。
 
729
虽然在若干方面出现意见分歧,但委员会的建议获得普遍接纳。
 
730
正如我所说,本条例草案是实施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内的主要建议。
 
731
其他的建议,则涉及一系列完全不同的问题。
 
732
当局有意把这些建议,另制订法例处理。
 
733
条例草案通过后,会降低成年岁数,以及修订有关未成年人合约、遗嘱及公司的法律。
 
734
目前法律,订明未满21岁的人士为「未成年人」。
 
735
法律对未成年人订立合约及处理财产的能力作出限制,以便为未成年人提供保障,但这样反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个人生活及事业。
 
736
有人认为,工作中的年青人,既已在若干程度上经济独立,便没有理由受到这些限制。
 
737
根据各项调查及研究,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大部分年满18岁的年青人,已拥有所需的独立能力。
 
738
因此,条例草案第2及6条规定将成年岁数降至18岁。
 
739
同时,委员会亦建议对有关未成年人合约的法例作三项修订。
 
740
第一项关于保证方面。
 
741
根据普通法,为担保未成年人履行某项义务而作出保证的人士,在该未成年人以年岁为理由而不履行合约
 
742
义务时,可逃避其保证责任。
 
743
这样会导致不公平,所以,对于在这些情况下作出的保证,不应单凭该理由而不强制保证人履行该项保证。
 
744
条例草案第3条订定这方面的规定。
 
745
第二项是关于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约。
 
746
目前地方法院条例第46条规定,在地方法院提出的声请,数额达到6万元的,不能以未成年为免责辩护理由。
 
747
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或最高法院提出的声请,则没有同样的条文限制,因此,这是不正常的。
 
748
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该项条文的历史根据,已不复存在,同时,普通法提供的保障所受到的侵害,应予以扭转。
 
749
草案第17条的目的,是把这个情况扭转,并在地方法院提出涉及在本草案生效后所订协议的一切诉讼中,恢复以未成年为免责辩护理由。
 
750
第三项,除了我提到的不正常情况之外,如果未成年人根据合约取得视作对他们必需的物品或财产,而其后未有付款,目前的法律没有提供补救途径,对付他们。
 
751
不诚实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正当地利用他们所受到的保障。
 
752
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类个案中,应有某些补救途径,予以对付。
 
753
草案第4条授权法庭在认为公平合理时,限令未成年人将财产归还对方。
 
754
至于遗嘱方面,委员会认为可以订立有效遗嘱的人士的年龄,应与他们在生时可以自由处理财产的年龄相同。
 
755
草案第11及12条将遗嘱条例修订,使年届18岁的人士可订立有效的遗嘱。
 
756
在考虑到什么年龄才可获委任为公司董事时,委员会作出结论,认为公司条例目前有关21岁的规定,大概是为了符合成年岁数而制订。
 
757
为保持两者的关系,草案第13条规定把获委任为董事的年龄降至18岁,而该条例内其他某些年龄方面的限制亦作出类似的修改。
 
758
至于受托人及遗产代理人方面,条例草案维持现状,规定作为唯一受托人或按本身权利,获发给遗嘱管理权或遗嘱认证书的年龄,仍然为21岁。
 
759
这是因为要区别自行处理本身财产与全权负责他人财产的适当年龄。
 
760
一如现时的规定, 21岁应是以遗嘱唯一执行人的身分,获发给遗嘱认证书,或获委任为唯一受托人的最低年龄。
 
761
主席先生,最后,条例草案撤销普通法内一个时间上的错误。
 
762
普通法指明一个人在某岁生日之前一天,便视为年满该岁数。
 
763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以后一个人在某岁生日当天,始视为年满该岁数,这与一般想法合。
 
764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押后辩论此项动议。
 
765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766
198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767
教育统筹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草案。」
 
768
教育统筹司致辞的译文:
 
769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770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目的,是在雇主破产时向其雇员提供迅速的援助。
 
771
该基金目前负责支付欠薪及未获发给的代通知金。
 
772
发放这些款项,是为了协助突然失业的雇员渡过难关。
 
773
我们的目标,是逐步改善该基金向雇员提供的保障。
 
774
最近,我们对该基金的运作进行检讨,所得结论是应把基金范围扩大,以便提供遣散费方面的援助。
 
775
我们认为,由于该基金仅运作数年,而它未来的财政状况亦难预料,因此为审慎计,应先行把援助款额限于每名雇员4,000元。
 
776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及劳工顾问委员会都同意,基金的保障范围应予扩大,以包括遣散费。
 
777
至于款额方面,大部分基金委员会委员赞成采取审慎的做法,在开始时以每名雇员4,000元为限。
 
778
劳工顾问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较分歧:部分认为应以 2,000元为限,部分则认为应以 4,000元为限,亦有部分认为应以 8,000元为限。
 
779
在考虑两个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在开始时以 4,000元为限,然后在扩大范围一年后检讨情况。
 
780
因此,本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将保障范围扩大,以包括支付遣散费最高每名雇员4,000元。
 
781
草案亦就代通知金及遣散费的申请,作出一项四个月限期的新规定,以防止雇员在停止受雇一段长时间后才提出申请。
 
782
此外,草案对公司条例作出一项相应的修订。
 
783
主席先生,我谨此提出押后辩论此项动议。
 
784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785
1989年道路交通(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786
运输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道路交通条例的草案。」
 
787
运输司致辞的译文:
 
788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道路交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789
本条例草案旨在放宽现时对儿童踏单车的规定,鼓励儿童使用与一般车辆交通分隔的单车设施。
 
790
道路交通条例第54条规定,任何人士,不得出租单车或三轮车予11岁以下的儿童,或容许 11岁以下的儿童,在没有成年人看管下,在道路上踏单车或三轮车,目的是为促进安全。
 
791
不过,近年政府已经建设多条单车径和多个单车花园,这些设施与车辆交通分隔,儿童可在其中安全踏单车。
 
792
由于上述发展,现时对出租和踏单车的限制,应予撤销。
 
793
为鼓励儿童使用该类街道以外的单车设施,本草案以新条文取代第54条,容许 11岁以下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在运输署署长认为适合及划出作此类用途的地区踏单车或三轮车。
 
794
此等地区
 
795
划出后,便会设置适当的标志。
 
796
在此类地区及邻近禁止汽车行驶区的地方出租单车或三轮车予11岁以下的儿童,亦将不受管制。
 
797
主席先生,我谨此提出押后辩论这项动议。
 
798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799
1989年赌博(修订)条例草案例草案
 
800
保安司动议二读:「一项修订赌博条例的草案。」
 
801
保安司致辞的译文:
 
802
主席先生,我谨动议二读1989年赌博(修订)条例草案。
 
803
本条例草案旨在对触犯非法赌博罪行而被定罪者,加重刑罚;并收紧赌博条例的条文,以便更有效执行法律。
 
804
非法赌博为经营这类活动的集团,带来大量收益。
 
805
这方面的收益,相信是本港三合会和其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第二大收入来源,仅次于贩毒所带来的收益。
 
806
不过,法庭对于涉及非法赌博和接受外围赌注的罪行所判处的刑罚,一般都比较轻。
 
807
扑灭罪行委员会在「有关修改法律及修改法律实施方法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这份讨论文件中,提出若干项有关加重违法罪项刑罚的建议。
 
808
这些建议包括对于经营非法赌博集团而遭定罪者,必须判处监禁和最低限额的罚款。
 
809
然而,硬性判处监禁的规定,却使法庭不能按照个别案件的情况,酌情加以弹性处理,因此,本条例草案的第3、 5及7条建议修改罚则,对非法赌博活动经营者所判的最高罚款,由50万元大幅提高至500万元。
 
810
大幅提高罚款后,经营非法赌博活动的集团当会伤及要害,大大减少收益。
 
811
本条例草案亦建议提高其他非法赌博罪行的最高刑罚,以阻吓光顾非法赌博场所的人。
 
812
草案第4、 6、 8及9条对非法赌博的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后各次定罪,订立一个最高刑罚等级。
 
813
首次定罪可判罚款1万元及入狱三个月(现行最高的刑罚),而第三次或其后各次定罪可判罚款3万元及入狱九个月。
 
814
其他修订则旨在方便执法。
 
815
草案第2条扩大「接受外围赌注」及「下注字条」的定义,把结算赌注包括在内。
 
816
这是要纠正现时的不正常情形,即发放非法赌博的彩金本身并不能构成接受外围赌注的罪证。
 
817
草案第5条删去有关检控官在提出「协助」他人接受外围投注的起诉时,需要获得律政司同意的规定。
 
818
这会使检控官能更有弹性地起诉涉及接受外围投注集团业务的人。
 
819
草案第11条授权法庭自行颁令将用作非法赌博或接受外围投注的场所的任何电话服务截断以节省法庭、警方及律政司的时间。
 
820
现时必须由律政司提出此等申请。
 
821
草案第12条设立一项可驳回的推定,规定若经授权的警务人员进入有关场所时受到阻延,即作阻碍警务人员进入论,属违法行为。
 
822
这项规定旨在对付经营非法赌博的人,防止他们阻延警务人员进入,以便毁灭证据和藏起可能会被没收的赌金。
 
823
草案第13条扩大下令没收金钱、非法赌博设备及财物的权力,由裁判司以至所有法庭均可行使该项权力,以便节省法庭的时间。
 
824
虽然这项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非法赌博活动,但在对付三合会及其他有组织犯罪集团方面,亦有很大帮助。
 
825
主席先生,我动议押后辩论这项议案。
 
826
押后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827
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
 
828
恢复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提出二读的辩论
 
829
二读动议经向本局提出。
 
830
潘宗光议员致辞的译文:
 
831
主席先生,鉴于这条新法例可能引起争论,一个专案小组特别成立,以审议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
 
832
我谨代表专案小组,对于这条例草案迟迟才在本局提出,表示强烈失望,因为这令专案小组可用于审议条例草案英文及中文文本的时间相当紧逼。
 
833
有关方面充分明白到香港须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前订立该项法例,以履行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责任,但有关的条例草案却在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才在本局提出。
 
834
不过,专案小组仍竭尽所能,完成这项艰钜任务,早在条例草案首读之前已开始工作。
 
835
藉著各位议员齐心协力,两局议员办事处人员的一贯鼎力支持,专案小组及其中文文本小组委员会在紧绌时间内,一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就该条例草案英文文本的约11项修订及中文文本的22项修订与政府达成协议。
 
836
全世界科学家一般都同意若不及时加以适当控制,主要因含氯氟烃及哈龙而引致的臭氧层耗蚀情况将会影响现时及日后的人类,因这会破坏人类的健康及周遭的环境。
 
837
科学证据显示因臭氧层耗蚀以致暴露在过强的紫外线下,会令皮肤癌及白内障病症增加、抵抗传染病的免疫能力下降、农产收成受损、海洋食物链瓦解等。
 
838
一些令臭氧层耗蚀的物质亦是强力的温室气体。
 
839
「温室效应」日趋严重,引致地球温度上升,其中约15至20%是由该等物质形成。
 
840
若不限制生产及使用该等物质,它们将可与矿物燃料放出的二氧化碳看齐,成为地球温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严重危害农产及自然生态。
 
841
含氯氟烃主要用于冷藏、空气调节、包装及作为溶剂及喷雾剂。
 
842
哈龙则是最有效的灭火物质,其耗蚀臭氧层的能力远较含氯氟烃高出三至十倍。
 
843
虽然研究工作现正积极进行,但仍未有一种为环境接受的物质可代替哈龙,而含氯氟烃则要在三至五年后才可找到理想的替代品。
 
844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及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表明国际间已共同努力,成立国际组织解决臭氧层耗蚀问题。
 
845
根据维也纳公约的规定,蒙特利尔议定书在一九八七年九月签订,列明具体的管制办法,香港已签订这两份协议。
 
846
蒙特利尔议定书呼吁停止及逐渐减少生产及使用含氯氟烃和哈龙。
 
847
现时约有40个国家已签订该份议定书。
 
848
议定书规定签订国家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把生产及使用含氯氟烃限制在一九八六年的水平,并由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把生产及使用哈龙限制在一九八六年的水平。
 
849
议定书并规定在五年内,应把含氯氟烃的使用量减少至一九八六年水平的80%;在十年内则减至50%。
 
850
本条例草案大致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旨在禁止生产含氯氟烃及哈龙,并设立注册及发出许可证制度,管制含氯氟烃及哈龙的进口及出口,本条例草案亦提供制定规例的权力,以管制或禁止生产、输入或输出含有或在生产时使用受管制物质的产品。
 
851
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日后也许须对该类产品施加管制。
 
852
由于香港以往并无生产含氯氟烃及哈龙,本条例草案禁制该类物质的产品,超越了议定书的规定,实在含有积极意义,值得注意。
 
853
正如议定书各签订国家对于管制耗蚀臭氧层物质的步伐的意见不一致一样,专案小组某些成员亦抱有较前进的态度,认为应采取较本条例草案更严厉的管制措施。
 
854
举例而言,有成员建议禁止转口受管制的物质。
 
855
由于这会对有关行业及最终使用人士引起困难,故有需要再进行谘询,而这项工作须费一段时间才可完成。
 
856
鉴于香港须及时制订法例,以履行国际责任,成员普遍支持这项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来制订的条例草案。
 
857
小组这样决定是了解到政府当局会在约一年后,即蒙特利尔议定书各签订国家举行下一次会议后,检讨本条例草案。
 
858
预计该会议会更严厉管制耗损臭氧层的物质。
 
859
现谨简略提出一些曾经过小组仔细考虑的要点:
 
860
豁免专为研究及学术指导而生产的含氯氟烃及哈龙受到「生产」一词的限制成员关注到在香港禁止生产含氯氟烃及哈龙会令生产该类物质作为研究及学术指导(尽管份量甚少)亦属犯法。
 
861
违例者须面对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两年的严重后果。
 
862
政府当局同意小组的意见,认为须作出一项修订,使在这种情况下生产的含氯氟烃及哈龙免受「生产」一词限制。
 
863
扣留权
 
864
根据本条例草案第12(c)条的规定,特准人员在搜查他有权搜查的房产或地方时,有权扣留在其内的人,直至搜查完毕为止。
 
865
成员关注到这项权力可能遭滥用。
 
866
不过,政府当局请议员放心,因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亦赋予同样权力,但一直以来并无问题发生。
 
867
我相信地政工务司会在他的演辞中详细谈及这点。
 
868
没收充公的物品
 
869
成员对于第14(4)条的规定有所保留,该条例规定可没收合理怀疑违例的充公物品。
 
870
但成员认为若没有违反条例,却没收该等充公物品此项规定实不可接受。
 
871
政府当局同意作出一项修订,□规定没收权力□限于违例的物品。
 
872
通过规例的步骤
 
873
成员注意到根据该条例而制定的规例,可就某些违例情况处以最高罚款100万元及最长监禁期两年。
 
874
鉴于刑罚严重,成员认为应以肯定批准的步骤来通过规例,而不是条例草案建议的否定步骤。
 
875
政府当局同意根据这条例而制定的规例,除了那些□关乎指定费用外,必须获得立法局的批准。
 
876
政府致力减底含氯氟烃及哈龙的耗用量
 
877
虽然以现今的科技水平来说,含氯氟烃及哈龙的有效代用品尚未面世,但政府已设法减低这些受管制物质的耗用量,例如消防处在进行灭火演习或在大厦测试新防火系统时,均以二氧化碳代替哈龙。
 
878
此外,环境保护署和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亦联合举办多个讲座,为使用含氯氟烃的各行工业专题介绍如何进一步节省及循环使用含氯氟烃,并且致力发展和采用可作替代品的化学物质。
 
879
专责小组成员对此等努力,均感高兴。
 
880
主席先生,现在我要谈谈与执行注册及发出许可证计划有关的某些潜在困难,专责小组曾为此促请政府注意。
 
881
首先,小组已获证实,政府将采取弹性处理办法,解决部份公司因行政配额制度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生效而遇到的困难。
 
882
例如受管制物质原定在实行配额日期前送抵本港,但因运送延误,公司未能领取许可证。
 
883
第二,为求公道起见,政府同意除特别情况外,所有注册的有效期全部划一。
 
884
第三,当局在草拟第7(1)条方面有含糊之处,未有订明如署长犯了错误,该错误是否亦会导致撤销有关的注册或许可证。
 
885
小组成员深信,某公司输入受管制物质与否,全取决于获得注册及获发许可证,若公司并无犯错,而被撤销许可证公司会蒙受金钱上的损失。
 
886
为此,政府已答应除原先应有的限制外,任何因署长犯错的失误,均不能用以限制申请人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的资格。
 
887
我相信地政工务司会重申与专责小组所达成的协议,表明署长这项权力不会对申请人构成不利因素。
 
888
最后,小组已与当局澄清,第5(1)条所规定的注册费用只会在注册获批后才收取。
 
889
主席先生,国际间号召加速逐步停产含氯氟烃及哈龙并管制耗蚀大气臭氧层其他化合物,例如四氯化碳、獒基三氯獒等的呼声日益高涨。
 
890
事实上,小组亦曾接获地球之友的意见书,陈述类似的观点。
 
891
我特藉此机会,向地球之友表示谢意。
 
892
专责小组已周详、审慎地考虑该会所提出的意见。
 
893
不过,鉴于前述原因须从速通过本草案,小组成员认为这项立法及配额管制的新措施应给予机会实施,并于一年后进行检讨。
 
894
本草案的权限实际还涉及收紧管制的需要,日后如因科技进展或《蒙特利尔议定书》有任何修改,当局可因应情况,适当地加以修改。
 
895
本草案实为一项重要法例,以挽救日趋恶化的环境。
 
896
为免日后子孙承受我们破坏环境的恶果,补救工作实在急不容缓。
 
897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动议。
 
898
黄宏发议员致辞的译文:
 
899
主席先生,我谨支持二读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的动议,并且声明今午稍后三读通过该条例草案时,我亦予以支持。
 
900
我支持该条例草案的理由显而易见,大概所有人都会一致同意。
 
901
既然现在世人都知道某些化学物质,即含氯氟烃及哈龙,对地球大气的臭氧层会造成耗蚀作用,也知道臭氧层极之重要,一旦消失,我们均会给太阳的紫外线杀死,所以我们必须采取禁制和管制措施,而且要视之为急不e缓、生死攸关的事情,否则我们就会加速开始全人类的灭亡。
 
902
主席先生,我支持该项条例草案的同时,也提出可能是我最强列的抗议,反对政府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行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这最后时刻,才提出该条例草案。
 
903
蒙特利尔议定书早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六日已经签订。
 
904
而行政局差不多在一年前才决定参予英国签订的部分。
 
905
但有关的条例草案却要到一九八九年五月底才提交本局审议。
 
906
因此,我们实际上所面对的是既定的事实。
 
907
若本局同寅希望改善该条例草案,我们便要延迟其通过,届时我们便要负上令香港没法履行议定书的罪名。
 
908
这种指控是多么的严重!
 
909
严重得令我不能周详地提出建议,要求港人领导全世界保护臭氧层或至少减慢其耗损速度,尽管领导的规模是何等细小。
 
910
主席先生,我认为香港须以行动而非言论去扮演领导角色,理由至为简单。
 
911
蒙特利尔议定书,不论如何崇高,总难避免是各国利益的一项折衷协议。
 
912
反过来说,这些国家利益也必定是各国社会各阶层,诸如制造商、商人和使用者的利益的折衷安排。
 
913
因此,蒙特利尔议定书可合理地视为一些未能解决臭氧耗损的问题或至少未能早日解决该问题的措施。
 
914
然而,我们香港人并无制造含氯氟烃及哈龙;我们□有使用者、进口商和出口商,而这两类物质在一九八八年的总贸易额仅为8,000万元,而一九八六年则只有4,000万元。
 
915
鉴于本港的情况没那么复杂和严重,若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可以比议定书的规定所要求的做得更好,当然更不会违反该议定书。
 
916
主席先生,我的构想是禁止从香港输出这两类物质。
 
917
蒙特利尔议定书并未禁止含氯氟烃和哈龙的出口,但由一九九三年起,这两类物质的出口将会受到管制。
 
918
由于香港并无制造这两类物质,我们的出口实际上全是转口。
 
919
我赞赏政府禁止在香港制造这两类物质的建议,但我必须补充,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然并无禁止转口这两类物质,但这类转口却违反议定书的精神,尤其是转口至没有签署议定书的国家。
 
920
主席先生,由于我的特别请求,地政工务科已向我提供了一九八六年及一九八八年本港含氯氟烃和哈龙的详细贸易数字。
 
921
主席先生,希望你容许我将有关的四个图表作为我演辞的附录。
 
922
在这□,我□想指出我们这两类物质的转口贸易微乎其微。
 
923
含氯氟烃的转口贸易于一九八六及一九八八年依次为1,700万元和 2,600万元,而哈龙的转口贸易,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八年的总额俱约为100万元。
 
924
但是在含氯氟烃和哈龙的转口数量之中,约90%至100%是输往非签订国的。
 
925
主席先生,由于目前的条例草案是一项授权立例,其弹性足以施行禁止转口,所以,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时,我不会就上述问题动议修订。
 
926
我所要求的,是希望政府作出承诺,根据该条例颁布规例时,将有明文规定禁止转口含氯氟烃和哈龙,并在颁布六个月后开始生效。
 
927
主席先生,我以人类的名义要求政府作此承诺,并谨此支持动议。
 
928
香港立法局__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年六月二十一 1417
 
929
香港立法局__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年六月二十一 1419
 
930
梁炜彤议员致辞:主席先生,我相信 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会很快在本局通过成为本港第三条以双语立法形式制订的法例。
 
931
主席先生,就辩论本条例草案,由于目前以中英文同时立法在本港还是属于起步阶段,所以本条例草案专案小组辖下的中文文本小组仍然认为有需要继续向大家简介一下于审议中文文本时所遭遇的问题和所提出的有关意见,希望有助于日后的中文立法工作。
 
932
经验告诉我们,审议以中英文同时订立的条例草案所花费的时间大大地超过审议只以英文制订的条例草案。
 
933
政府应该让我们有关的立法局议员有充足的时间才能够做好审议工作的。
 
934
正如本专案小组召集人潘宗光议员和成员黄宏发议员刚才所说,当局给予本专案小组审议本条例草案的时间十分有限。
 
935
主席先生,本中文文本小组于审议中文文本的首要工作就是专注于遣词用字的精确性,以确保所用的文字可以准确地表达法律上的涵义。
 
936
虽然《香港法例第一章:法律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0B(3)条已经对任何条例的中文和英文文本若出现文意分歧情况如何处理有所规定,我们还是非常小心地努力使中英文两个文本在法律上的涵义达到一致,以免他日可能发生无谓争辩。
 
937
本小组认为本条例草案中文文本的遣词用字就相对的相同的英文字句应该尽量和第一、二条以双语立法形式制订条例的中文文本相同。
 
938
如果本小组对于第一、二条条例中文文本的遣词用字感到不满意,认为不适宜借用于本条例草案,我们会向有关的法律草拟工作人员提出意见,以便改善的。
 
939
本小组已经尽量避免基于行文理由而修订中文文本。
 
940
然而,行文是否简明流畅却会影响条文的可读性,也会影响法例的可明白程度。
 
941
我们因此不得不就这方面提出一些修改建议。
 
942
本小组趁此机会特别指出,一直以来,各条例和条例草案中文文本太过滥用“的”字。
 
943
相对于英文文本的“and”,中文文本只会僵硬地用“及”字,也偶尔用“以及”一词,而不知道灵活地利用“和”和“与”字。
 
944
无论如何,我们还未就这些作出修订,希望法律草拟工作人员以后考虑考虑。
 
945
主席先生,我现在开始说明一些本小组就本条例草案中文文本所提出的,而且获得有关方面接纳的一些修订建议例子。
 
946
第一,就法律涵义和中英文文本文义一致方面修订建议的例子:
 
947
于第13(d)条,原文“轻率”一词相对于英文文本的“reckless”。
 
948
本小组认为“轻率”只表达了很低层次的犯罪意念,不能够正确反映本条文的实际要求。
 
949
“reckless”的涵义则比较切合,就刑事上的犯罪意念包括了不顾后果的意思。
 
950
经过深入研究和详细讨论之后,我们建议以“罔顾真伪”一片语取代“轻率”以表达本条文所针对的犯罪意念。
 
951
于第12(a)(b)条,原文“按理是必要”一片语相对于英文文本的“reasonably necessary”。
 
952
“reasonably necessary”有一定的普通法传统法律概念作依据,其习惯用法和理所当然的精确度已经无可置疑。
 
953
本小组认为“按理是必要”不足以表达要求的法律概念。
 
954
我们理解到片语中“按理”一词并不完全相等于“合理”;“合理”一词比较切合实际要求。
 
955
此外,有关政府部门
 
956
表示,就立法原意所要求,“必要”一词不太适当,而“需要”一词比较好。
 
957
经过重复研究之后,本小组建议以“合理需要”一词取代“按理是必要”。
 
958
“合理需要”虽然有些许生硬,却可以表达要求的立法原意。
 
959
于第5(2)条,原文“注册维持有效”一片语与相对于英文文本的“continued registration”在文义上出现分歧。
 
960
本小组根据原本的立法精神建议以“继续注册”一片语取代原来的片语。
 
961
于第10(1)(b)(ii)条,原文“与本条例下的罪行有关”一片语相对于英文文本的“to be evidence of an offence under this ordinance”。
 
962
本小组认为两者在文义上发生分歧,而且建议以“属本条例下罪行证据”一片语取代原来的片语。
 
963
第二,就中文文本行文可读性和可明白程度方面修订建议的例子:
 
964
本小组认为第8(1)条其中一部分,则“因署长根据规例条文所作而指明在本条下可上诉的决定而感受委屈”,行文流于晦涩生硬,因此建议修订为“因署长根据规例条文所作的决定而感受委屈,而该规例指明该决定是可在本条下上诉的”。
 
965
本小组觉得第11(3)条原文“特准人员可进入及搜查任何与生产、加工、贮存、分销或售卖已根据本条例发出许可证的物品有关的房产(住宅除外)或地方”行文带有同样的毛病,所以建议修订为“如许可证已根据本条例就某物品发出,特准人员进入及搜查任何与该物品的生产、加工、贮存、分销或售卖有关的房产(住宅除外)或地方”。
 
966
主席先生,本小组认为就中文立法来说,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创造新词,尤其是不容易望词生义,甚至是容易望词生别义的新词。
 
967
就本条例草案而言,律政署创造了两个新的中文词语。
 
968
第一个是“信纳”,相对于英文文本的“satisfied”。
 
969
虽然《 1989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中文文本已经采用了“信纳”,然而本小组仍然觉得有些商榷余地。
 
970
“信纳”一词相当费解。
 
971
由于相对于英文文本的“satisfied”,故此我们相信是由词语“相信和接纳”或者“相信而接纳”缩减而成的。
 
972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乾脆采用令人一看就明白的“相信接纳”或者以另外一词或者片语来表达呢?
 
973
本小组已经就这点向法律草拟工作人员提出了意见。
 
974
不过,由于时间过于迫切,我们没有机会与有关工作人员对“信纳”作深入研究,而《新证监条例》又已经采用了,本小组因此只得不就这点提出修订建议,希望有关工作人员和本局同僚日后再考虑我们的意见。
 
975
第二个新词语则为“抑留”,相对于英文文本的“withhold”。
 
976
本小组认为这是一个令人摸不头脑,非常费解的词语,于是坚决反对这个新词。
 
977
经过了多番讨论,我们接受了有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新建议,以“掌握该资料而不提供”一片语取代于第13(d)条原来片语“将资料抑留”。
 
978
主席先生,当然还有相当数量的中文文本遣词用字为本小组感到不太满意的。
 
979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今次我们不打算提出修订建议,只向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了意见,希望大家日后加以考虑。
 
980
显著例子如“房产”一词,相对于英文文本的“premises”。
 
981
本小组认为“房产”绝对不能够把“premises”的含义表达清楚,而“premises”在本条例是适当的用字。
 
982
主席先生,本中文文本小组除了就中文文本提出了修订建议之外,也同时就英文文本提出了修订建议,务求本条例能够充份表达法律的涵义。
 
983
我们于是建议于第16(2)(a)(b)条中英文两个文本条文所列出的两项刑罚皆修订作为最高刑罚,以配合立法的原意。
 
984
主席先生,正如我于今年五月廿四日就《 1989年香港公开进修学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时指出,以中英两种语文同时立法是一项十分艰巨任务。
 
985
培训大量有关的人才是我们面对的非常迫切工作。
 
986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动议。
 
987
黄匡源议员致辞的译文:
 
988
主席先生,我们必须支持此条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的目标,此点自不待言。
 
989
若加以反对,便会令臭氧层耗蚀殆尽,以致愈来愈多紫外射线穿过大气层,影响地球上所有生物。
 
990
两极上空的臭氧层出现孔洞。
 
991
各位已有所闻,我们若不设法制止,臭氧层的损耗情况将会日益严重。
 
992
没有人能事先逆料含氯氟烃及哈龙物质会对大气上层的臭氧所产生的影响。
 
993
说句公道话,问题经鉴定后,生产该两种物质的两间国际主要制造公司已极力寻求一些为害较轻的物质,以资取代,但这并非一蹴可至,并会因而增加生产成本。
 
994
即使对此事认识最浅的香港人,亦认为完全禁绝此两种化学物质乃不切实际,我们不会愿意舍弃冰箱和冷气机不用。
 
995
一九八七年,世界各国在蒙特利尔决定,将该等物质的消耗量冻结在一九八六年的水平,然后逐渐削减,予以取缔。
 
996
我们可对此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两项合理的批评。
 
997
首先,当局在五月始将本条例草案送交本局议员,却告诉我们必须在六月三十日之前予以通过,使成法例,从而让本港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赋予的责任。
 
998
该份议定书乃于一九八七年签订,但当局却费了极长时间才制订条例草案,交予我们审议,以致限期甚为紧迫。
 
999
其次,对于所实施的管制是否严密,以及受管制的物质是否钜细无遗,我始终有所怀疑。
 
1000
据我们所知,当局只会对含氯氟烃立即加以管制,至于哈龙物质,则会延至一九九二年才施加管制。
 
1001
然而,就含氯氟烃而言,当局只是管制其入口,而非其实际的消耗量,而含氯氟烃物质的使用并未受到管制。
 
1002
最近发表的赫尔辛基声明书警告谓,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建议已不合时宜,取缔该等物质的速度过于缓慢,并提议应把其他物质,例如三氯乙烷及四氯化碳亦列入管制之列。
 
1003
(四氯化碳是乾洗衣物常用的溶剂)。
 
1004
专案小组原希望有更多时间研究该等建议的作用,从而谋求最佳的处理方法。
 
1005
然而,由于时间所限,完成审议条例草案工作的限期十分迫切。
 
1006
我们认为,既然不断有该等化学物质排进空气内,早日施加少量管制,总较苦候拟订完全妥善的管制措施为佳。
 
1007
此外,我们亦获悉,港人所使用的含氯氟烃雾剂,只占本港含氯氟烃物质使用量的1%,故在现阶段管制其使用,情况不会获得重大改善。
 
1008
值得庆幸的是,有关行业并没有就条例草案的建议提出异议;任何人如触犯该等建议,最高罚则为罚款100万元及遭受监禁。
 
1009
本条例草案若获得通过,会对有关行业造成不便,且增加其成本费用。
 
1010
直至目前为止,尚未物色到令人满意的代用品,有关制造商现正花费钜款就此进行研究。
 
1011
我衷心希望他们研究有成,有关行业清楚知道该等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破坏,故采取积极的合
 
1012
作态度,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1013
然而,我们必须向使用该等化学物质的人士灌输更多知识,从而防止滥用,并确保该等物质排出大气层的机会尽量减至最低。
 
1014
须注意的一点,是配额制度每年所需的人手开支预计为260万元,而所能收回的费用仅为39万元。
 
1015
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政府所订的收回全部成本准则。
 
1016
我赞成用较多时间去考虑是否较适宜采取高税率办法,以尽量减低该等物质的使用程度,及鼓励有关人士研制其他代用化学品。
 
1017
倘当局承诺于一年内对管制措施的各方面进行全面检讨,以期使以本港与世界各地所实践的最高标准看齐,则我愿意支持此项条例草案。
 
1018
暂时我会关注管辖配额制度的规例,留意其实际执行的效果。
 
1019
我亦会期望政府当局以身作则,在火警演习时减少使用哈龙物质,给所有人士树立良好榜样。
 
1020
拟议标准只能视为最低标准,在实行时我们必须做得更好。
 
1021
虽然含氯氟烃物质逐渐受淘汰,但由于仍会使用其他含氯气的化学物,预料大气层中的氯气含量仍会上升。
 
1022
即使世界各国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协议,也需到二一○○年才能将氯气水平稳定下来。
 
1023
在努力使大气层提供适宜居住的环境的漫长路上,此项法例代表了我们战战兢兢地跨出的最初一小步。
 
1024
主席先生,我谨此陈辞,支持「一九八九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
 
1025
地政工务司致辞的译文:
 
1026
主席先生,行政及立法两局议员专案工作小组,特别是该小组主席潘宗光议员,在时间十分紧迫的情况下,鼎力合作,我谨此致谢。
 
1027
这是一个全新的立法项目,为了赶在限期前完成,我们的工作非常急迫。
 
1028
主席先生,我乐于支持潘宗光议员有关修订本草案及其中文文本的建议。
 
1029
有关促请加快步伐的意见,我们日后是可以这样做的,但目前来说,我认为应该尽量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来立法,并且在议定书因应最新情况修订后,把我们的策略修改。
 
1030
我可向各位议员保证,在大约一年后,我们会重新研究本草案的条文。
 
1031
如果蒙特利尔议定书作出最新的修订,这项工作更会提早。
 
1032
届时,我们亦会重新评估各位议员今日所提出的各点意见。
 
1033
此外,在与专案工作小组讨论后,我特此作出保证:注册申请倘不获接纳,注册费用将予发还;关于条例草案第7条,当局不会藉署长的过失,对申请人输入或输出受管制物质的能力,实施比原来更多的限制;香港法例第60章所规定的罚款额,将于该条例进行其他修订时予以检讨。
 
1034
主席先生,我感谢各位议员对本条例草案的支持,香港能够肩负其国际责任,实由于他们努力工作所致。
 
1035
我亦乐于接受黄宏发议员提出的要求。
 
1036
上述条例草案二读动议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037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
 
1038
条例草案获按照会议常规第43条第(1)段的规定,提交全局委员会审议。
 
1039
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
 
1040
本局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1041
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
 
1042
第1、 9、 15及第17至19条获得通过。
 
1043
第2及第3条
 
1044
潘宗光议员致辞的译文:
 
1045
主席先生,本人动议将第2及第3条加以修订,修订内容一如发给各议员参阅文件内所载者。
 
1046
修订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047
已修订的名称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048
本局会议随即恢复。
 
1049
条例草案三读
 
1050
律政司报告谓:
 
1051
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
 
1052
已通过委员会审议阶段但须予修订;他并动议三读上述各项条例草案。
 
1053
上述条例草案三读动议经向本局提出,付诸表决,并获通过。
 
1054
上述条例草案经三读通过。
 
1055
休会与下次会议
 
1056
主席(译文):我现依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宣布休会。
 
1057
下次会议定于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分举行。
 
1058
会议遂于下午四时五十八分结束。
 
1059
(附注: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所列动议/条例草案简称的中文译名,除1989年电力条例草案、 1989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草案、 1989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 1989年法律改革(年龄的法律效力)条例草案及1989年保护臭氧层条例草案外,仅作参考指南,并无权威效力。
 
1060
 
1061
香港政府印务局复印  179929-7L-7/89 $19-G41008917CO
 
1062
书面答复
 
1063
附件I
 
1064
政务司就潘志辉议员对第一项问题的补充提询所作书面答复的译文
 
1065
首先,我必须解释,要向潘志辉议员提供这方面的准确资料,相当困难,因为: (a)意见不易以数字计算,
 
1066
(b)区议会可能就一宗个案提出几点意见;其中某些获得接纳,某些则不获接纳, (c)区议员可能会就同一个案,表示不同意见,区议会未必达成一致意见,及(d)至于关乎全港的事情,政府须考虑社会各界的意见;因此,政府作出某些决定,难以说是归因于某一区议会曾提出意见。
 
1067
为此,我们的调查只局限于关乎地区,而区议会又意见一致的事项。
 
1068
调查结果如下:区议会曾讨论的事项一九八七年五月至一九八九年五月
 
1069
(i)讨论事项数目493
 
1070
(ii)区议会意见获政府接纳的事项数目416
 
1071
(iii)区议会意见不获政府接纳的事项数目69
 
1072
(iv)区议会意见获政府考虑的事项数目8
 
1073
在 69件事项中,区议会意见不获接纳的主要原因概述如下:
 
1074
(a)建议没有充分理由;
 
1075
(b)附近已有类似设施;
 
1076
书面答复 - 续
 
1077
附件I - 续
 
1078
(c)有些工程或设施,虽然不受欢迎,但仍须推行;
 
1079
(d)事项的决定不是由政府作出(例如,由香港房屋委员会、两个市政局或地下铁路公司决定);
 
1080
(e)意见与中央政策有抵触;
 
1081
(f)由于政府人手短缺或资源不足,意见无法实行。
 
1082
附件II
 
1083
布政司就田北俊议员对第四项问题的补充提询所作书面答复的译文
 
1084
公务员进行工业行动并不构成违反纪律行为。
 
1085
过去二十年来,当局没有因为公务员进行工业行动而对任何公务员采取纪律行动。
 
1086
但是,进行工业行动的公务员,可能会因没有履行本身的职责而被扣薪、暂停发放薪金或停职停薪。
 
1087
这些措施必须与纪律性处分区别清楚。
 
1088
事实上,当局只有在极严重的个案中才会引用这些措施。
 
1089
自一九七七年上述措施实施以来,只引用过两次 - 第一次是在一九七九年,当时是用来对付一些政府药剂师,而第二次则于一九八零年,对象是一些生督察。
 
1090
在这两宗个案中,共有300名人员遭停职停薪,为期3至38天不等。
 
1091
所有有关人员后来都复职,如常工作。
 
1092
我必须重申,当局的目标是通过审慎和耐性的讨论来解决与公务员间的纠纷。
 
1093
事实上,除了上述两宗个案外,一九七七年以来发生的31宗公务员工业行动,都终能经讨论而圆满解决,这足以证明一般来说,上述处事原则对管职双
 
1094
方都有裨益。
 
1095
书面答复 - 续
 
1096
附件III
 
1097
保安司就方黄吉雯议员对第六项问题的补充提询所作书面答复的译文
 
1098
事实上,自一九八八年中以来,当局已加强改善辅警队的招募工作。
 
1099
警察总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该工作小组已建议改善宣传策略、招募程序及基本训练等。
 
1100
在宣传策略方面,现时每月举办两次招募展览,并已制备新的传媒广告,现正广泛使用,以及派发新的资讯单张及海报。
 
1101
至于招募程序方面,辅警的招募工作,已交部分的正规警察招募中心办理,而申请手续亦已简化。
 
1102
为了吸引更多新人及方便他们参加训练,当局分别在港岛、新界及九龙总部的中心举办基本训练课程。
 
1103
上述措施效果甚佳。
 
1104
本年的招募运动,成绩极之令人鼓舞,我预料招募人数能够达到目标。
 
1105
附件IV
 
1106
教育统筹司就叶文庆议员对第八项问题的补充提询所作书面答复的译文教育条例并不禁止学校校长兼任同校校监。
 
1107
资助学校方面,多间历史悠久的著名学校,都有这种情况。
 
1108
私立学校方面,幼稚园通常由一人经营,该人身兼唯一管理人、校监及校长三职。
 
1109
在各类学校中,属上述性质的学校为数共 246间,包括一间特殊学校在内。
 
1110
教育署署长并没有发觉这种情况引致利益冲突。
 
1111
资助学校方面,校监的工作,无论他们兼任同校校长与否,均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及教育署人员负责监察。
 
1112
私立学校方面,如果学校的经营人兼任校监,自然不会有利益冲突问题。
 
1113
教育署密切监察所有学校的运作情况,确保学校遵守教育条例的规定,如果属于资助学校,则更须遵守资助则例的规定。